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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親自批示鑽“豁免權”空子未得逞 | |
http://www.CRNTT.com 2008-12-09 10:09:54 |
台北地方法院以五大罪狀,重判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十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五年。合議庭認為,葉將扁家洗錢情資分別於九十五年間及九十七年間兩次向陳水扁報告並為資料交付,圖利陳水扁家族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觸犯圖利罪,另並有洩密、隱匿公文及偽造文書等數罪並發,故處以重刑。“調查局長”因向“總統”報告“總統”家族洗錢情資而遭重判,此為臺灣首例。雖然尚未定讞,已開法治先河。 表面上看,本案純粹涉及刑事法律罪名,背後卻是建築在極其重要的“憲法”解釋之上,寓有可供咀嚼的啟示在內。 法院認定葉盛茂第一次向陳水扁前“總統”洩露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提供的吳景茂帳戶資料,時間正在吳淑珍涉及詐領“國務機要費”於九十五年間被起訴的一個月後。當時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追訴吳淑珍詐領“國務機要費”,認定陳水扁為共犯,只因“憲法”規定“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乃未將“總統”列為同案被告。 還記得當時發生了什麼政治效應嗎?民進黨的“立委”以柯建銘為首,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總統”的刑事豁免權為絕對的、終生的豁免權,而且可以澤蔭妻子,不受追訴。大法官於九十六年一月廿五日決定程序不合,不予受理。當日陳水扁即開“憲法”首例,親筆簽出聲請書,再度聲請大法官解釋“總統”享有的刑事豁免權是絕對的、終生的,而且可以庇蔭妻子,希望大法官以“憲法”解釋阻止法院審判吳淑珍,或向“總統府”調閱相關資料。陳水扁一月之前已獲葉前局長告知洗錢即將敗露,於是企圖乞靈於“憲法”提供絕對的刑事豁免保障,以免東窗事發,瑯璫入獄。於是他放下“總統”身段,簽出了過去“總統”從來不肯親簽的釋憲聲請書。心知關係重大,一天也不耽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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