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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敏康語中評:港獨如付諸行動或涉暴動罪

http://www.CRNTT.com   2016-04-09 00:06:52  


  中評社香港4月9日電(記者 黃博寧)以“港獨”為目的的香港民族黨上周宣佈成立,惟遭到公司註冊處的拒絕;本週日,前學民思潮成員黃之峰等擬成立新政黨“Demosistō”,兩黨均不排除在今年9月參選立法會。就相關問題,中評社對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顧敏康進行專訪。

  中評社:“香港民主黨”日前已經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成立,不過申請時遭到公司註冊處的拒絕。這是否影響其運作呢?

  顧敏康:一般意義上,一個團體有組織、有章程、對外宣佈成立,就可以算是成立了。不過該組織尚無法定主體資格,作為團體運作存在地雷。依香港法律,如果申請成立公司被駁回,可以提出上訴,如再次被拒,則宣告該團體非法,以組織名義運作涉嫌欺詐。

  香港允許政黨以《公司條例》和《社團條例》兩種方式進行登記,《社團條例》的規定比較嚴格,要求提供人員名稱,公司註冊相對容易。香港很多政黨都是以公司名義註冊。

  中評社:激進派一再強調,在香港有“言論自由”的權力。那麼,言論自由是否有談“港獨”的權力,“說”和“做”的界限在哪裡?

  顧敏康: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不是絕對權利,受到時間、地點和場合的限制,它的行使不可違反法律,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利益。在香港,如果只是小範圍、或者在個人日記上表達“港獨”的想法,一般不會有太大麻煩。如果是以政黨或組織的名義,把“港獨”作為目標去推動,付之行動,就觸犯法律了,其控罪可能會涉及“暴動罪”、“煽動罪”等。

  超出法律底線的言論自由不受到保護。香港是實行普通法的地方,有豐富的判例經驗,在言論自由和言論違法之間,法官會掌握其臨界點。帶有組織性的煽動即是達到了從量變到質變的臨界點,超出了法律保護的範圍。

  更要強調的一點是,以“港獨”為宗旨的組織參選立法會有法律上的障礙。作為立法會議員,其有義務維護《基本法》和遵守法律。而“港獨”言行顯然違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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