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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蔡正元來勢洶洶能否獲得通過?

http://www.CRNTT.com   2015-01-20 09:36:32  


  中評社北京1月20日訊/台灣“中選會”昨日宣佈,針對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的“罷免案”已經成立,一月二十五日完成投票人名冊編造,蔡正元要在二十九日前提出答辯書,並於二月十四日投票,預計二月十六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由於二月十四日是西洋情人節,因而罷免案的發起者將之稱為“浪漫罷免案”。

  按照政治學的理論,罷免權和選舉權的差異,在於選舉權是由選民投票產生當選人,建構政治秩序;而“罷免權”則是由少數人提議連署要否決原先贊同者的意思,但最後卻交給該選區全體選民,以過半的投票方式讓民選公職人員去職,因而其性質是以非常手段重構政治秩序,是政治上的抵抗權。

  實際上,從《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這兩個主要選舉法律的稱謂看,台灣地區的“總統”和各級政治公職,既是選舉產生,就可允許同一批選民對其進行罷免。一九四七年“行憲”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的參政權包含“選舉、罷免、創製、複決”等的權利。但罷免制度實際入法直到一九七五年才完成。不過,在一九九四年,“立委”們針對有民間團體“認真”起來,要對反對“核四公投”的“立委”實施“罷免”行動,為了自保而在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通過提高“罷免”門坎,從“三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票多於反對票”,改成現行的“二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因此,“罷免”與“公投”及“修憲複決”一樣,“門檻”極高,不容易“達標”。對發動“罷免案”更為不利的是,“罷免”投票必須單獨進行,亦即不能“綁大選”,也不得對“罷免案”進行宣傳,違者可處一百萬元新台幣罰款,因而這兩者都將成為發動選區選民前往投票站進行“罷免”投票的重要負面因素,可能也將會像台灣地區以往的三次六題“公投”那樣,連第一道“門檻”亦即投票率過半也跨不過。實際上,台灣地區自“罷免入法”之後,雖然也曾發動過幾次針對“立委”等公職的“罷免案”,但均告鎩羽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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