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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點與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14-07-14 08:39:59  


 
  農民承包耕地經營體制的改革

  文章稱,改革中需要解決好的問題主要在於兩個方面:怎樣保障農戶作為土地承包者的權利;怎樣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使農業在現代化道路上更快發展。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到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這不僅要培育從事農產品生產的多種經營主體,還要培育不直接提供農產品、但給其他農戶提供經濟技術服務的多種主體。這是中國農村近期發生的一個深刻變化。“耕、種、收靠社會化服務,日常田間管理靠家庭成員”—這種靠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規模,彌補農戶土地經營規模不足的經營形式,明顯提高了農業的效率和效益,也符合現階段大量農村勞動力在城鄉之間徘徊的現實要求。以承包農戶流轉土地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為主要形式的農地經營體制改革正比較順利地向前推進。只要把握住這個方向,堅持讓農民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不搞大躍進、不搞強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揮,就不會出現大的問題。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將拓展金融空間

  文章分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特別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住房財產權和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權允許抵押、擔保,一定會給金融業帶來巨大的發展空間,也會帶來新挑戰。 首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抵押的只能是經營權。承包權是農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是不能抵押的。但是,法律又允許農民把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轉讓給別人,這表明農村土地是可以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的。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是可以展開的,因為即使經營失利,農戶失去的也只是幾年的經營權,而承包權、集體的所有權都不會受影響。

  其次,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是宅基地的抵押,還是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抑或是居住權的抵押?這需要在慎重穩妥的試點實踐中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最後,農民還擁有對集體資產的收益分配權。資源性資產要依法承包到戶,實行確權登記頒證,由農戶自主經營。擁有非資源性的經營性資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分布在沿海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郊區,而這類地區都正在快速城鎮化。因此對這部分資產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將它們折股到戶,按股分紅,對保障農民的集體組織成員權利,對集體資產的經營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都有重要意義。但農戶占有的集體資產股份,到底能不能抵押?這個問題很複雜,它甚至最終關係到集體組織本身的存廢。據我們了解,在已經實行了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似乎還都沒有允許農戶將占有的集體資產股權去抵押或轉讓給本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而這種規定完全都是由農民通過民主協商的程序自主制定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制度改革,是為了清產核資、完善民主管理和監督制度、對收益實行按股分紅。也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集體組織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產權制度改革後,基本都採取將這些資產實行租賃經營的辦法,很少有自己經營或入股經營的,主要就是為了防範風險。所以,目前各地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交易量最大的是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林權,還有集體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和房產的使用權。因此,某種程度上講,農村產權市場實際是農村集體資產(包括承包到戶的集體資源性資產)經營、使用權的租賃市場。當然,今後會發生什麼變化,還要觀察,也取決於政策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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