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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想被認定不容易

http://www.CRNTT.com   2014-06-04 11:19:13  


中國司法實踐認定“正當防衛”的標准有種種苛刻限制,自衛而不被入罪幾近於不可能。
  中評社北京6月4日訊/山東招遠麥當勞凶殺案發生後,舉國嘩然。很多人紛紛質疑“為何當時受害者沒和歹徒拼命”。事實上,司法系統出於種種苛刻理由極少認定“正當防衛”,就算招遠麥當勞血案的受害者“殺出一條路”,也難說被法院判罪的究竟會是哪一方。

  苛刻限制一:只要自衛者在糾紛起因或糾紛升級上具有責任,就算“相互鬥毆”而非“正當防衛”

  中國司法實踐中,常因“自衛者是否對不法侵害起因有責任”來判定是否正當防衛。如被告的自衛者在糾紛起因或糾紛升級上具有責任,那麼則認定為“相互鬥毆”,對於被自衛者傷害的不法侵害人則加以“具有過錯或重大過錯”的評價,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以在量刑上尋找平衡,如此的結果,就是大批有關口角、賭債追索等的案件,本是正當防衛,卻被認為是鬥毆。只有完全清純無辜的受侵害人才會被認定是在進行正當防衛。而“起因有責任是否阻卻防衛權”的道理,其實早就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對“自招侵害”的判詞中被論述清楚:“被告人基於自身的不正行為引起了侵害。侵害人的攻擊是由被告人的不正行為所引起的,並在其之後的相接近場所所發生的一系列的一體性事態……當被告人起初引起侵害的行為並非違法時,或所引起的侵害明顯超越先行不正的程度,仍舊保留有成立正當防衛的可能性”

  苛刻限制二:只要能對不法侵害選擇“退避不予還手”卻不躲避,就被認為主觀上有鬥毆故意,“無路可退”時的自衛才算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本是民眾遭遇不法侵害時應勇於行使、積極行使的一種權利,在可以防衛也可躲避的情況下,進行防衛,並不該影響對於防衛行為合法性的認定。正當防衛不同於緊急避險,它是基於“‘正’沒有必要向‘不正’讓步”的法律精神、有關“正對不正”的法律制度。但中國司法實務中區分相互鬥毆與自我防衛的一大標準是“能躲避則不防衛”要求。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對是否正當防衛堅持“能躲避則不防衛要求”:如果自衛者對不法侵害有所預見,並能夠選擇閃避卻不躲避,案件的發生就被認為是自衛者而非侵害者選擇的結果,自衛者的行為就被認定主觀上有“你要打就來打”的鬥毆故意。總結了有教材意義的案例的論文《正當防衛:指導性案例以及研析》中,也明確闡述區分防衛意圖與鬥毆意圖的標準是“退避不予還手”、區分正當防衛與互相鬥毆的標準是“無路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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