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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巨頭“選擇性召回”因官方無為

http://www.CRNTT.com   2014-02-24 11:33:59  


 
  官方在2001年表示"對缺陷產品的管理制度在一兩年內將要建立",而目前中國僅汽車、藥品等四領域有缺陷產品召回的立法

  200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召集"建立缺陷產品管理制度研討會",會議表明中國開始對“缺陷產品”說“不”,針對缺陷產品的管理制度在一兩年內將要建立。2008年,國家質檢總局完成缺陷產品召回條例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稿還經過了立法聽證等形式公開徵求意見,但此條例至今尚未出台。目前中國只有汽車、兒童玩具、藥品、食品四個領域有缺陷產品召回的法律依據。其他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相缺陷產品的管理制度關法律依據幾乎是"一片空白",更別談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汽車、藥品等領域雖有缺陷產品召回制,但其法律依據的約束力不足。2009年中國汽車銷量達1364萬輛,召回136萬輛、56次;美國銷量1043萬輛,召回1784萬輛、571次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雖已確認了某些產品召回制。但這些"規定"、"辦法"法律效力低,權威性和約束力不足。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為例,自該規定頒布,中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但這個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新華社此前援引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官員提供的數據,2009年美國新車銷量1043萬輛,召回1784萬輛、571次;日本新車銷售460萬輛,召回311萬輛、291次;而當年中國新車銷量雖然高達1364萬輛、居全球第一,召回卻僅136萬輛、56次。

  發達國家產品缺陷召回標準細致,以法律形式存在,且運用於各商品領域,美國僅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就管轄5000多種的消費品的缺陷產品召回

  1966 年,美國頒布了《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明確規定了汽車製造商有義務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產品召回制度自此確定,制度設計上的先進性使其獲得了全球多數國家的廣泛認可。在很多西方國家,產品缺陷召回有非常細致的標準,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存在。以汽車為例,在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安全氣囊、輪胎、刹車等部件都有細致、可操作的標準。並廣泛運用於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各商品領域。在美國,僅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就管轄多達15000 種用於家庭、體育、娛樂及學校的消費品的缺陷產品召回。

  跨國公司召回採用"雙重標準"合乎法規。根據WTO平等政策,跨國企業商品質量只須達當地強制性標準。為"照顧"國內廠商能力,中國標準確實比國外低

  麥當勞、歐萊雅、強生、宜家、索尼、豐田……從食品到化妝品,從家具到汽車,跨國公司近年在中國屢屢被指採用"雙重標準"。而其實,根據WTO的平等政策,相關部門在制定標準的時候,要對國內外廠家一視同仁。考慮到國內企業的"能力"(如果定得太高,國內企業會被扼殺),某些領域中國的法律法規標準確實比國外低,以原料奶為例,中國標準規定每毫升細菌含量不得超過200萬個,但這一標準在國際上得不到承認;再如,國際標準中有奶牛"體細胞"的檢測項目,這是判斷牛是否健康的重要標準,而中國卻沒有相關規定。對於一個跨國企業,只要它不違反本土國家的法規,就是合法的廠商,達到當地的強制性標準即可,沒有法律規定他必須執行在本國或發達國家的的所設定的標準。東芝存在質量隱患的同類產品在國內市場雖有銷售,但其符合中國的國家標準,"忽略"中國市場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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