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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剩飯剩菜有理有據嗎?

http://www.CRNTT.com   2013-05-30 11:09:03  


“父愛式”管理幹涉公民的個人行為,不合理不合法
  中評社北京5月30日訊/據媒體報道,湖北武漢市近期擬出台規定,開始對公共餐飲消費場所的剩飯剩菜行為進行罰款處理。對此網易新聞評論《另一面》今日刊發文章表示“在涉及到公民個人生活和私德的領域,政府無權干涉…”,全文內容如下:

  5月28日,從武漢市文明餐桌行動領導小組會上傳出信息,武漢市擬對公共場合剩飯剩菜者處以罰款。但此政策與中國的現行的法律原則相悖,於法無據。更重要的是,在涉及到公民個人生活和私德的領域,政府“根本無權干涉”。

  ■ 對浪費食物處以罰款於法無據

  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對違反法律但尚未犯罪進行制裁”,而浪費食物屬於道德範疇,不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定義:行政處罰的前提是“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給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在制裁的特征上:“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在法定原則上:“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處罰的程序是法定的”。公民個人浪費食物固然有違道德(且不說這個道德的水位還很高),但卻無論如何也算不得“違法”,更用不上“懲戒”。故武漢市文明辦對浪費食物者處以罰款的辦法,並無法律依據,且涉嫌違反“處罰程序法定”的原則。

  在與商家達成交易以後,食物已經成為消費者的個人財產(物),消費者具有權隨意處置

  消費者進店點餐,商家供應餐食,而後消費者付款。實質上雙方已經達成契約,完成了交易。這項交易的顯著特征是:雙方自願、等價有償,並且沒有損害第三方利益。在交易達成以後,食物本質上已經成為消費者的個人財產(物),消費者擁有對其的完全的處置權。如果消費者居家如廁,一不小心用多了衛生紙,是不是也可以有“相關部門”跳出來說:“你浪費了紙張,客觀上破壞了環境,需要處以罰款”呢?這無疑相當滑稽。

  ■ 罰款也沒有可行性

  行政處罰規章繁複精密,對立案、取證、核審、決定、告知都有硬性要求,強制罰款可行性存疑

  我國法律對工商行政的處罰的一般程序有很嚴謹的設計。自20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第2章第5條到第15條定義了管轄的範圍;在對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定義上,用總計4節、43條的篇幅,對立案、調查取證、核審、決定四部分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就算在《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中,也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場調查違法事實,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如此繁複和嚴謹的程序造成了巨大的工作量,要想在基層得到貫徹實施,實則是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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