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土地制度已成撬動下一步改革抓手 | |
http://www.CRNTT.com 2013-03-05 08:58:26 |
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顯然,依據憲法,中國的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不可能涉及土地所有權。這里,筆者認為有必要弄清農村土地產權的意義。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是指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為基礎,以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關於土地財產權利的總和。完整的所有權,包含使用、收益和轉讓權利。土地承包責任制明晰了農村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權,但土地仍歸集體所有。此中的麻煩就在於,土地流轉的最終權利界定模糊不清。農戶固然可以經營和享有自己所承包土地收益的權利,但要轉讓這兩項權利,目前還沒有法律依據。 文章稱,應該承認,近些年中國相關的土地立法有所完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也有了相應的修改,並帶來了明顯的社會收益,進一步帶動了農村土地使用的集中。但隨著土地流轉規模的增加,利益分配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如村委會代替農民簽訂流轉合同,強制農民流轉土地;相當部分土地流轉期限過長、流轉價格偏低;部分企業沒有履約,給轉出土地的農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市場機制不完善,對農民在流轉中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到位;土地產權界定不明晰,農村土地所有權抵押受到法律限制等等。總之,農民土地使用權有待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金融發展制度有待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還缺乏科學依據。另外,相當一部分地方政府對企業大面積、長時間租賃農戶土地監管不力,在用途上“非糧化”、“非農化”和“非林化”,致使一些土地撂荒。 正是由於缺乏最高法律的保護,致使土地在流轉過程中出現利益扭曲。地方政府徵地按較低標準的農地價格補償,被徵地農民無法分享土地增值的豐厚收益;同時,不允許農村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農民不能憑借土地財產權參與工業化、城鎮化進程。而現行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歸集體,農戶僅享有承包經營權,這造成了農村土地事實上的產權缺失,阻礙了土地正常流轉。因此,從根本而言,土地制度的立法保護不僅僅是保障農民合法利益的措施,也是推動社會改革的基礎,還是進一步規範政府在新型城鎮化大潮中依法施政的有效手段。 文章最後說,回顧國內外的歷史發展經驗,土地制度改革從來就是整個經濟改革的根基。中國1980年的改革同樣是從不起眼的農村家庭承包起步的,而就是這一步,真真實實地撬動了中國經濟整體轉變的樞紐。眼下,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又到了需要再一次確立新的土地立法,以激發、保障深化改革原動力的時候!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