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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中國機構改革為什麼要向社會分權?

http://www.CRNTT.com   2013-02-26 09:06:38  


 
  所以,向社會分權的過程和通過立法監督社會的過程應當同時進行,是同一個過程。儘管中國有關方面已經宣布,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但實際上社會立法基本上還是一個空白。改革開放以來,大量的立法是經濟立法,是為了推動經濟發展的。這種局面有其歷史性,因為早期的主要任務是為了發展經濟,沒有條件把社會改革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但到現在這個階段,當社會改革變成改革主題的時候,必須把重點轉移到社會立法上來。政府和社會團體之間的關係、社會團體之間的關係、政府與宗教組織的關係、宗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新型非政府組織和傳統社會組織(例如共青團、婦聯、工會)等等,都需要通過立法來規範。

  從2003年到2013年,大部制改革從中央開始到地方已經有10年了,但除了一些機構的整合之外,並沒有取得很大的進展。這主要是由於改革者所強調的是行政體制的內部改革,即權力在官僚機構之間的重新調整,而沒有考慮到從行政體制到社會的分權。如果不能向社會分權,大部制改革不會有很大的前途。向社會分權,則行政體制改革已經超出了自己本身的範疇,而進入政治改革領域。這也就是為什麼說行政體制改革到了今天的階段,需要政治改革的推動,否則改革者難以進行任何有意義的機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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