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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聿文:中國應一步到位廢除勞教制度 | |
http://www.CRNTT.com 2013-01-14 10:31:40 |
目前的“維穩”,主要是地方領導在“穩定壓倒一切”的思維下,往往把針對領導者個人或基層政府的一些矛盾試圖通過勞教的方式壓制下來,它不是在解決問題,而是製造問題,擴大和激化矛盾。 因此,人們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已經將勞動教養高頻率使用,為了“維穩”,甚至可以忽視尊重、保障人權原則,任意擴大勞教對象的範圍,縮減勞教審批的基本程序,很多長期上訪的“釘子戶”,或其他領導看不順眼的人,都可能被冠以“擾亂社會治安”之罪,而被公安部門勞教。 故而,勞教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司法程序外的社會控制手段,地方領導“看中”了它,是因為它比較“好用”,隨意性很大,最能體現領導者的個人意志和自由裁量權,能夠很方便地拿來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這也就是此項制度實行半個世紀來廢止不了的根源,每個地方政府都希望保留這個他們認為威懾力和效率都非常高的管制手段。 現行勞教制度沒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 最近幾年來,一些地方在勞教的名義下,製造了很多冤假錯案。然而,在中國把法治作為追求目標,開始努力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再容忍這樣的“惡法”存在,可謂是法治建設之恥。 早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就規定,行政法規只能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勞教雖然被定性為行政處罰,卻未納入《行政處罰法》所列處罰種類。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更是明確了“法律保留”原則,即“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這裡的“法律”,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法學界一致的觀點是,有關勞教制度的兩個法律文件雖然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但不符合法律實質,《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是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文件,只能看做是部門規章。勞教限制人身自由與這兩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嚴重衝突。 因此,無論從勞動教養制度的性質、適用依據、適用機關還是從運行情況來看,現行勞教制度沒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 筆者贊成一步到位廢除這部惡法,除上述理由外,還因為現行刑事處罰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輕微懲罰,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可以懲處輕微違法行為,無必要將勞教制度改造成輕罪制度或是獨立於刑罰與行政處罰之外的處罰制度。 當然,考慮到轉型時期複雜的社會現實,如果多數人覺得仍有必要保留該制度,也必須對其進行徹底改造和重構,按照建設法治國家的精神、立法原則、處罰輕重等因素,重新定位和設計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體系,特別是應明確勞教對象並且設定相應法律依據,勞教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除了必須通過法律設定之外,要由司法機關來決定,從而使勞教制度有司法程序保障。 法治建設需要社會有法治信仰,尊重法律的權威,尤其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和個人權利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的指引。中國新領導接掌權柄後,改革風生水起。這次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暫時停止並改革勞教制度,若這部惡法能夠得以廢除,則無疑是新領導人送給人民的一份實實在在厚禮,是中國走向法治國家的一個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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