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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修改提名條例重走人頭黨員老路? | |
http://www.CRNTT.com 2012-06-27 08:51:59 |
有消息說,這次民進黨“全代會”,雖然是換屆的“全代會”,但任務卻相對單純,除了是選出新一屆中執委和中常委之外,就是將會因應二零一四年年底舉行的“七合一”選舉,修改《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而修例的方向,則極有可能是摒棄近年來所使用的“全民調”方式,恢復早期的黨員初選投票方式。也就是說,將會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兜一個三百六十度的大圓圈,回到民進黨創黨初期的原點。 政黨採用何種方式提名候選人,不但將會影響選舉的成敗,而且還是反映黨內民主程度及處理黨內衝突機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指標。而民進黨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的第三屆第一次“臨全會”制定《公職人員提名條例》以來,幾乎是每次“全代會”或“臨全會”都要對這個《提名條例》進行修訂,一共進行了十九次修訂。而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民進黨第三屆第二十次中常會制定了《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施行細則》至今,更是修訂了二十七次,平均每年修訂超過一次,最經典一次修訂是去年二月十六日。因而民進黨的公職候選人提名制度是一個動態的制度,其提名方式也經歷過幹部評鑑、黨員初選、公民投票、民意調查等多種形式。當然,這些形式也不是單一實施,而是往往以“複式”亦即多種形式結合進行。 現行的民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職候選人分下列五類辦理提名:第一類:“總統”、“副總統”;第二類:“立法委員”;第三類:直轄市長、直轄市及準直轄市市議員、縣市長。這三類公職候選人的提名作業,由中央黨部辦理。第四類: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其中“副總統”候選人由獲得提名的“總統”候選人指定。而直轄市及準直轄市市議員的提名名額,應經所屬市黨部的建議。中執會如不接受其建議,須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議決。第四類: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第五類:鄉鎮市民代表、村裡長。由縣市黨部辦理。縣市議員提名名額,應呈送中央黨部核備,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議決,得不予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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