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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見義勇為無罪論”?

http://www.CRNTT.com   2012-03-23 11:44:49  


“見義勇為”更像是一個道德評判而非法律概念
  中評社北京3月23日訊/3月19日上午,廣東韶關市新豐縣的李女士遭駕摩托車的2名男子搶奪手袋。路過的市民餘某發現後立即駕駛面包車追趕,在追趕的過程中與劫匪的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2名劫匪1死1重傷。警方認定餘某駕車勇追歹徒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並將其行為通報給了見義勇為基金會。

  網易新聞頻道《另一面》欄目今日刊發評論文章“‘見義勇為無罪論’是反法治”認為,“‘見義勇為就無罪’,實際上是極大程度上賦予了普通人打擊犯罪和私人執法的權力,這種權力從警察法院等國家暴力系統轉移到普通人,暴力和侵犯人權難以避免。假如舉著正義和做好事的名義,就可以完全免責,只會造成以暴易暴的嚴重後果或導致私刑和報復等不良行為的大量出現,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這不但不是法治的進步,反而是一種倒退”。詳細內容如下:

  熱心市民駕車追劫匪,追趕中發生碰撞致劫匪1死1重傷,廣東韶關市民餘某的這一行為近日被當地警方認定為見義勇為,並通報給了見義勇為基金會。在社會道德狀況不容樂觀的背景下,“見義勇為者就應免責”在很多人看來似乎天經地義,但這種說法其實混淆了對具體行為的道德判斷和法律裁決的關係。

  一、“見義勇為”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

  “見義勇為”是被推崇的傳統美德,更像是個道德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見義勇為”的事件,在中國每年有1.2萬多起,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1萬多起。無論是在民間還是官方,“見義勇為”都是一種被推崇的傳統美德,一般指的是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不顧個人安危”、“敢於挺身而出”、“舍己救人”所描述的“見義勇為”,其實更多的只是一種道德評價,而並非嚴格的法律規定。目前,中國並沒有就見義勇為專門制定全國性的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相關的專門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規和地方的政府規章。

  “見義勇為”是中國特色的美德,國外並不鼓勵普通公民冒險與犯罪作鬥爭

  這種公民冒人身危險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美德”是否應該鼓勵,其實也還有待商榷。據報道,中國每年因見義勇為犧牲上百人,負傷2600多人,大量的案例表明,見義勇為對行為人而言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而未成年人受宣傳鼓勵,原本“力所不及”卻見義勇為而導致悲劇結果的例子也不在少數。“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在和西方國家基金會交流時,發現這些行為往往不是很受認可,也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有很大差別。

  在香港,普通民眾是不允許進入救火現場的,而我們曾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提倡“群眾路線”,還曾塑造了撲火少年烈士賴寧的宣傳榜樣。在日本,其志願者協會與我們的見義勇為者類似,但它們都受過一定的專業訓練,擁有一定的工具、具備一定的技能。在美國,為了保障人民生命並保護人民免於刑事及民事法律糾紛,並不鼓勵公民冒著人身危險與犯罪作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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