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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規劃與能源法治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27 08:15:32 |
構建穩定、經濟、清潔、可持續的能源供應與服務體系,是“十二五”規劃的核心內容之一 文章分析,“十二五”規劃有相當大的篇幅涉及能源問題,直接講到“能源”和“煤炭”、“電力”、“油氣”、“核電”、“節能”等詞語不下百處。“十二五”規劃中的第十一章專門講了能源開發利用,而第六篇即“綠色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大部分內容,特別是有關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等部分基本上也是講能源的。“十二五”規劃共設定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7個,涉及能源的占了大半。通過學習“十二五”規劃,個人體會到,中國作為世界上處於快速發展的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要構建穩定、經濟、清潔、可持續的能源供應與服務體系,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能源至關重要。解決中國的能源問題,需要著力做到“五個一塊”,即“節約利用省一塊,有效開發留一塊(即生產同樣多的能源如果采收率提高一些相當於留下一塊資源給子孫後代),提高效率出一塊,進口資源補一塊,需求管理挖一塊”。實際上就是要在供應側做好加法、在需求側做好減法,調整能源結構、多元清潔發展與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強化節能降耗、保護生態環境並重,始終堅持以改革體制機制、堅持科技創新來促進發展和引領發展。 能源法治是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的應有之義和重要任務 文章稱,“十二五”規劃要求“全面推進法制建設,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能源法律體系是其中的一個小分支,而且與其他部門的立法相比是比較滯後的,立法任務十分繁重,同時在執法、司法以及法律普及等方面也需要全面加強。儘管在過去的30多年里,能源領域立法速度較快,成績顯著,能源法律體系初步構建起來,但是,作為能源法律體系化的基礎——《能源法》還沒有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議,《電力法》、《煤炭法》修訂十年也未修出正果,一些配套法規的制定與修訂也不盡如人意,油氣和核能領域的法律十分欠缺。基於能源對資源的依賴性、能源利用的可轉換性、能源結構的可優化性、能源品種的可替代性等特點對於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影響深遠,要切實推進整個能源體系朝著綠色、低碳方向變革,急需制定頒布綜合性、基礎性的《能源法》。目前已經實施的《煤炭法》、《電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單行法律以及《礦產資源法》、《水法》等相關法律,解決不了能源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和戰略性的重大問題。《能源法》不出台,能源戰略規劃、結構調整、能源監管、能源儲備、能源應急、農村能源乃至能源改革等等就無法可依。這也是《電力法》、《煤炭法》等法律難於修訂下去的一個重要原因。據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研究起草中國的氣候變化應對法,這很重要,也是一件好事。如果能從加快《能源法》立法和修訂現有資源法律和污染防治法律入手,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可能更有利於節約立法資源和人力財力。由於氣候變化與化石能源過度消費緊密相關,應當將《能源法》作為一部重要的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加快進程,力爭早日出台。這些年來,能源事業特別是電力發展很快,但所謂“電荒”、“油荒”、“氣荒”,幾乎年年現、年年講,煤、電兩個行業“頂牛”數年難解難分,一邊是生產能力閑置,一邊是缺煤發不出電來。從深層原因來分析,大凡周期性反覆出現和大面積出現的能源“荒”問題,其症結一定與制度安排有關,一定有體制不順、機制不善、法制不全的問題。必須標本兼治,更重治本。治本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要從制度規範上加以完善和創新,堅持頂層設計,堅持以改革體制機制為動力求發展、以健全法律制度做保障,否則還會收效甚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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