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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強:打破“體制內”的特殊利益 | |
http://www.CRNTT.com 2011-03-05 10:03:34 |
新京報:從歷史的眼光看,這個“單位制”式的體制的最大特征是什麼? 李強:這個體制它有一系列的特點,比如說它是大包幹性質的,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有一個單位,那就幾乎一切都歸單位包了,包括他的醫療、住房、保障、養老、子女入學等,就是過去常說的“單位辦社會”。簡而言之,就是說他從吃喝拉撒睡,一直到開追悼會,等於說幾乎把這個人的一生全都包了。 當然了,既然單位對一個人承擔了全部的責任,那麼反過來,這個人也就向他的單位讓渡了相當多的權利。 新京報:也就是說,當時的社會結構是單位和個人“捆綁”在一起的? 李強:實際上,你仔細想想,你要是去申請個駕照需要單位批准,你結婚需要單位開證明,你要是出了什麼事需要單位“領人”,可以說就是把個人和單位“捆綁”在一起了,形成一個牢固的依賴關系。從就業角度看,單位基本上沒有辦法來開除一個人,是不能解雇的,所以傳統體制基本上就叫做“終身就業制”。 新京報:曾有學者說“體制意味著一切,體制外什麼也不是”。 李強:在當時社會上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幾乎動員所有的勞動力都去工作了,那個時候等於說社會分配工作,當時找工作不用個人去做,從學校畢業就包分配,街道也管給你分配工作,反正每個人都有工作,那就意味著每一個人都在體制內,那個時候沒有體制外的人。 一句話,這個體制在當時是一個總體的、全方位的體制。 改革以後,多種經營出現了,允許私營、個體私營,人們就把傳統體制中那些具有傳統體制特征的單位稱作“體制內”,把後來這些新生機構都稱之為“體制外”。 範疇 改革越深入,“體制內”越小 新京報:什麼時候開始出現與“體制內”相對應的“體制外”? 李強:“體制外”的發生,是在改革開放以後才出現,逐漸才有這個概念。 改革前,所有人都在“體制內”的時候,人們也沒有太意識到“體制內”的作用,所以改革以前沒有“體制內”、“體制外”這概念,是改革以後創造了一些和原體制不太一樣的制度,這些就被叫做“體制外”了。 新京報:哪些和原體制不一樣的制度呢? 李強:首先就是改革以後,多種經營出現了,允許私營,個體私營就開始慢慢多起來了,股份制、外資、外企等多種經營方式逐步實現多元化。尤其是1994年施行《公司法》以後,公司變成很普通的現象了,人人可以建公司,這些都不在原體制之內。 這樣一來,人們就把傳統體制中那些具有傳統體制特征的單位稱作“體制內”,把後來這些新生機構都稱之為“體制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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