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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對李剛之子“擇日宣判”? | |
http://www.CRNTT.com 2011-01-27 10:02:21 |
為什麼對李啟銘“擇日宣判”? 其中大有文章 2011-01-26 20:58:00 來源: 人民網(北京) 河北大學車禍案26日在河北望都縣法院開庭審理,李啟銘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訴,罪犯李啟銘當庭認罪,法院未當庭宣判,將擇日宣判。《南方日報》 又是“擇日宣判”!法官英明!如果當庭宣判,判決若有不公,則天下沸騰、議論紛紛,擇日宣判則不然,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可以避其鋒芒、悄悄和諧。不管民眾的眼睛多麼雪亮,不論媒體的關注多麼虎視眈眈,我只需輕輕鬆鬆四個字——“擇日宣判”,一切搞定!讓我們看看“擇日宣判”一個成功的案例:“9月17日,法院審理警察張磊槍擊村民案,庭審三個小時後,審判長宣布該案擇日宣判。”都擇了4個多月了,鬼知道還在擇,還是已經和諧?“擇日宣判”要得就是這種效果,張磊案如此,李啟銘亦然。 “和諧”應該有個底限,“擇日宣判”必須有個期限,豈能拖泥帶水、不了了之!張磊槍擊案已經擇了4個多月,河北大學車禍案又將擇到猴年馬月?難道公眾只能拭目以待,只能表示無奈?不!法律的尊嚴豈容你瞞天過海!民眾的智商豈容你玩弄於鼓掌!套用周星馳《大話西游》的經典台詞,我呼籲:“曾經有一份百姓的信任放在你面前,你沒有珍惜,等你失去的時候你才後悔莫及,一個政府最痛苦的事莫過於此。如果河北大學車禍確實很麻煩,你可以對全國百姓說四個字:“擇日宣判”。但是必須在“擇日宣判”加上一個期限,我希望是一個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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