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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政治獻金案”又引發熱議 |
中評社台北9月22日訊/“從政治獻金的來源可以看出台灣藍綠政黨的屬性及支持者的特色,倘若藍營無法師夷綠營,激發出危機意識,恐怕未來發展實在不容樂觀。至於政治獻金的規範,台灣並不缺,台灣缺的不少法的規範,而是落實及執行的成效,從廉政專刊及“監院”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希望能夠從中省思,早日使台灣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廉能政治能夠早日實現”。《中央網路報》今天登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憲政法制組兼任特約研究員劉性仁的文章“政治獻金相關規範之平議”,文章內容如下:
日前有媒體踢爆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蘇貞昌在“立委”任內,曾收中藥商新台幣10萬元,但由於被認定是政治獻金,故獲判無罪,此風波再度引發政治獻金議題的討論。什麼樣的錢可以認定為政治獻金?同樣的案子,有“立委”因收錢而被判重刑,但有的卻能全身而退;如果光從對價關係及利用職務的角度來看,有時難以認定,但無論如何,政治獻金實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更能從政治獻金的來源管道中,看出政黨的特色及屬性以及黨員對於該黨的向心力及認同度。
事實上,台灣的政治獻金並非沒有法律加以規範,出爐不久的政治獻金法,對此便做出明確的規定。首先,我們必須先問為何要有政治獻金?因為要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故必須對於捐獻物作出規範及管理。其次何謂政治獻金?其意義係指指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這其中有幾項重點,對象包括個人及團體,必須是無償行為,用於政治相關活動,更重要的是必須是無對價關係。再者,何者為主管部門及監督單位?主管機關當然是“內政部”,而受理政治獻金申報機關則為“監察院”。且“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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