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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非法辦學叫月薪200元

http://www.CRNTT.com   2010-04-08 14:04:24  


 
  在2008年10月8日,由“鳳凰縣教育聯合調查組”出具的關於吳藝偉等7人所反映問題的答覆文件中,記者看到如下文字:“《勞動合同法》實施時,你們已不是代課教師,作為落實《勞動合同法》待遇的這個主體已不存在,故你們七人不符合該法律的規定”。 

  該答覆文件還稱:根據“7號文件”精神,1999年7月底以後,鳳凰縣教育局“不再請代課教師”,但“鼓勵部分原代課教師轉向到邊遠村小興辦‘民辦學校’。其中,吳藝偉同志於2002年秋興辦的學校就是屬於‘民辦學校’性質,但沒有注册、登記”。 

  此時,吳藝偉、龍玉福他們方才知曉,他們竟然早在10年以前,“在名義上,就被清退了”,“10年以來,我們到底是什麼?” 

  事實上,他們在擔任代課教師的數年間,從未與鳳凰縣教育局或所執教的學校簽訂過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以往在每個學期開學之前,都是學區打電話過來讓我們去開會,布置好學期工作、領回新書後,我們就開學了”。這是一種鬆散的勞動約定,“學區不叫你上課,就等於你失業了”。

 “非法辦學”? 

  鳳凰縣政府督學主任王春芬告訴《新民周刊》記者,當地一份有關代課教師的關鍵性文件是“湘發[1999]7號文件” (以下簡稱“7號文件”)。 

  由湖南省委、省政府在1999年3月27日發出標題為《關於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的“7號文件”規定,該項工作的主要任務和目標中第一條即是“堅決清退鄉鎮非在編的臨時雇請人員(包括代課教師)”,具體闡釋為,“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臨時雇請的非在編人員(含代課教師)一律予以清退。各地可根據被清退人員服務年限和當地財力,酌情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有關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這項任務必須在1999年6月底(代課教師可延至7月中旬)以前完成”。 

  “鳳凰縣是嚴格按政策執行的,在省里的‘7號文件’下達後,鳳凰縣從1999年以後就沒有代課教師了”,主要參與該項工作的黃慶翔強調,“在1999年7月中旬以前,全縣清退了780多名代課教師”,“當時的補償,就是給了他們每人多發了一個月的工資,那時是每月106元,由縣財政支出”。 

  龍玉福則表示,他從未拿到過這筆“補償”,他給記者看了他在1999年的農村合作社存折,當年1月至7月28日,他的工資一共為535.8元,“根本沒有同時發兩個月的工資”。 

  2007年12月27日,禾庫區7位代課教師找到鳳凰縣教育局,一位官員跟他們講,“還有一個多月才放寒假,你們還是先回去上課,學生要考試了,等放假再說”。 

  2008年2月20日,鳳凰縣30多名代課教師再次找到該縣教育局“反映問題”。該縣教育局一位負責人跟龍玉福說,“你們禾庫的不是老師,別來了”。 

  龍玉福的心,“被狠狠戳中了”,他當場落淚了,“幹了大半輩子,我們到底是什麼?!” 

  在這一天的座談中,吳藝偉還記得當時一位縣教育局的領導稱,“整個縣有一兩百名代課教師”。 

  但在6個月以後,讓他意料不到的上述“非法辦學教師”調查報告隨即出爐。 

  黃慶翔解釋,之所以將吳藝偉、龍玉福他們定性為“非法辦學”,是因為在1999年以後,鳳凰縣一共有39名“自己願意辦學”、經費“自收自支”的教師,“他們應該到縣教育局職成股去備案,申請民辦學校的資格證,但是包括九龍寨小學、早齊小學在內的這些學校,都沒有備案”。 

  但是,對吳藝偉、龍玉福、吳文忠、石傑華,這幾位將自己的人生與鄉村教育事業緊密相連的代課教師而言,他們徹底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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