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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應以CEPA為藍本

http://www.CRNTT.com   2010-01-19 10:30:36  


ECFA應該是雙向互惠的,不能只是對單方面有利。
  中評社香港1月19日訊/法學副教授顧敏康今天在《大公報》發表文章“ECFA應以CEPA為藍本”。作者認為:“目前的台灣當局提出的ECFA文本只是一份片面優惠台灣而具有不對等性質的協議;充其量也只能被視為‘走向FTA的過渡性(臨時)協議(Interim Agreement)”;“既然台灣為了防止被邊緣化而提出ECFA,並要用FTA之實,就應當以CEPA為藍本,為兩岸進一步簽署完全的FTA展現出更大的誠意。”文章內容如下: 
 
  內地與香港於2003年6月成功簽署了《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自2004年以來,兩地共簽署了六個CEPA《補充協定》,為兩地的經濟緊密合作提供了無限的商機。CEPA原先也是大陸與台灣商談經貿合作的基本模式。當然,台灣當局一方面對大陸的經濟有所求,另一方面卻以政治掛帥,認為採用CEPA會“矮化”台灣地位,所以參照CEPA,先提出CECA(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的名稱,後來又因CECA與CEPA表面相似而不得不於2009年2月27日將CECA改為ECFA(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互利原則 不涉政治

  一方面必須看到,ECFA的提出是馬政府的一種順應潮流的選擇:如果不簽署,則隨著東盟與中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以及東盟加中日韓三國計劃的完成,台灣的經濟必然受到被邊緣化的嚴重威脅。另一方面也必須看到,ECFA的提出又是馬政府的一種明智選擇,因為兩岸的經濟正常化對兩岸民眾尤其是台灣民眾的福祉是有利的。在這種前提下簽署ECFA,應當以CEPA為參照標準;應當以互利為原則。

  雖然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但CEPA是屬於兩個獨立的WTO成員間簽署的FTA;而ECFA也應該是兩個獨立的WTO成員之間簽署的對等協議,台灣不應該將其政治化。

  筆者仔細閱讀了台灣當局提出的ECFA有關內容,發現這個文本離FTA存在較大的差距。為此,我們以香港與內地簽署的CEPA為參考,就可以看出ECFA與CEPA的重大差別。如果說CEPA是力圖在“四大自由”(即資金流動自由、人口流動自由、貨物流動自由,和設立企業自由)上作出努力的話,那麼,ECFA似乎離這“四大自由”存有很大的一段距離:首先,在貨物貿易方面,台灣對大陸的農產品存在較大的限制。根據馬政府的“三不”原則之一(不進一步向大陸的農產品開放市場),台灣將仍然限制進口63.4%的大陸農產品;第二,在服務貿易方面,台灣對大陸的限制依然存在:根據馬政府的“三不”原則,台灣尚未開放大陸人士去那裡工作;第三,在投資領域,也存在明顯的不對等情況:至2009年,台灣在大陸的投資達到759億美元,但是陸資去台灣投資的前景並不明朗。

             經濟發展 無可估量

  根據以上存在的問題,本文不難得出結論:目前的台灣當局提出的ECFA文本只是一份片面優惠台灣而具有不對等性質的協議;充其量也只能被視為“走向FTA的過渡性(臨時)協議(Interim Agreement)”。根據GATT第24條第5(c)款之規定,這種臨時協議一般具有10年的過渡期。兩岸可以充分利用這個過渡期,逐步完善協議所涵蓋的部門。問題是,台灣當局應當利用這個良機,檢討並放棄政治掛帥的立場,尤其是“三不”中的“不開放大陸勞工”和“不新增農產品開放項目”,避免利用大陸的“民族情結”而尋求片面對台優惠的經貿協議。

  應當看到,ECFA的協商與簽署,對構建兩岸三地四個獨立關稅區之間的經濟整合,並最終走向大中華經濟圈具有無可估量的重要意義。馬政府應當重視並把握好這個機遇,將最近簽署的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作為契機,認認真真地修訂ECFA的目標和內容,使其更加符合FTA的實質。

  蕭萬長先生曾經指出:台灣可以採取“不要FTA之名,而用FTA之實”的策略。由此看出,台灣提出ECFA,也具有更多的政治考慮,為了獲取大陸給予台灣更多的經濟和政治利益。然而,筆者認為,既然台灣為了防止被邊緣化而提出ECFA,並要用FTA之實,就應當以CEPA為藍本,為兩岸進一步簽署完全的FTA展現出更大的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