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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拯救“妖魔化法制新聞”

http://www.CRNTT.com   2009-10-23 11:39:38  


解鈴還須系鈴人,“妖魔化法制新聞”的問題還需要從媒體內部抓起
  中評社北京10月22日訊/中國網今天發表評論員唐時華的文章“誰來拯救‘妖魔化法制新聞’”,文章表示,“司法需要監督,但監督與暴力之間往往只有一步之遙,有些案件的媒體報道,已經影響到司法的公正和獨立,造成了司法與媒體的兩敗俱傷,造成了社會民眾對司法與媒體的雙重失望。‘妖魔化法制新聞’並不複雜,複雜的是我們的媒體自身的浮躁、短視和功利;‘妖魔化法制新聞’也不可怕,怕的是我們沒有面對和解決的勇氣和決心,怕的是制度、良知和責任的缺失。”文章內容如下:

  都說娛樂新聞擅長捕風捉影,但當下的一些法制新聞做得比娛樂新聞更娛樂;都說當下的懸疑小說扣人心弦,然我們的一些法制新聞記者的杜撰能力往往讓專業作家汗顔;都罵“標題黨”嘩眾取寵,可某些法制新聞從標題到內容,都遠遠讓“標題黨”望塵莫及。這就是我們需要關注的一個現象——“妖魔化法制新聞”。

  這種娛樂化的趨勢,不可小覷,還似有越演越烈之勢。為吸引公眾眼球,君不見“妖魔化法制新聞”的表現令人眼花繚亂:一些媒體選擇性地使用司法機關或政府部門提供的材料,導致案件的性質在報道時發生重大偏差;一些媒體在報道法制案件時,以情緒代替理性和法律,未經司法審判,就對審判結果胡亂猜疑,為案件定性,給被告人定罪;有的媒體記者對案件本身不感興趣,但是對案件之外的婚外情、性犯罪手段情有獨鐘,作煽情式報道、細節化描寫;一些記者偏聽偏信,肆意對採訪素材按照既有觀點加以取舍,斷章取義,甚至歪曲被採訪者的原意。以上種種,觸目驚心,貽害無窮!

  客觀來講,新聞媒體作為記錄者、觀察者的披露、聲援和呼籲,對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是一種有力的監督。司法與媒體,天生就是一對相依相存的夥伴。但是,“妖魔化法制新聞”的現象,正在危害司法與媒體良性互動關係的存在,損害司法與媒體的健康肌體。

  筆者看來,出現“妖魔化法制新聞”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一些媒體忽視了法制新聞本身的弘揚正氣、傳播法治的作用,選題和視角只關注是否的獵奇與香艶,追逐一些低俗的胃口,以達到畸形追求經濟效益的目的;二是一些法制新聞記者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達不到法制新聞的專業性要求,尤其是一些媒體大量非正式記者采寫新聞狀況的存在,更是難以保證法制新聞質量;三是一些媒體、記者的職業道德和良知缺失,為了謀求非法利益而淪為個別人的“傳聲筒”,“有償新聞”大行其道,“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的神聖職責被拋之腦後。

  司法需要監督,但監督與暴力之間往往只有一步之遙,有些案件的媒體報道,已經影響到司法的公正和獨立,造成了司法與媒體的兩敗俱傷,造成了社會民眾對司法與媒體的雙重失望。

  解鈴還須系鈴人,“妖魔化法制新聞”的問題,還需要從媒體內部抓起,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觀念的轉變。法制新聞的目的就是懲惡揚善,傳播法治。一篇優秀的法制新聞作品,應該精彩紛呈,給人啟迪。那種僅僅企圖通過案件之外低俗內容來吸引讀者眼球的觀念,不僅是忽視市場理性需求的短視之舉,更低估了讀者的起碼智商。

  二是職業道德構建。記者是“無冕之王”,是社會正義的守護者,這支隊伍的道德素質和良知,影響重大。為此,行業主管部門和媒體自身要大力進行行業素質教育,加大制度建設,徹底清除“有償法制新聞”的存在,達到新聞記錄真相、傳達正見的目的。


  三是大力加強法制新聞記者素質的培訓。 從新聞學的角度來講,法制新聞和娛樂新聞等其他新聞的要求一致,但是司法是高度專業化的工作,任何主觀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帶來司法衡量天平的傾斜。這就需要加大新聞記者法律知識和新聞寫作知識的培訓,加強對案件報道合法性、準確性、有效性的把握。對待報道的當事人,應該堅持全面、平衡、客觀的立場,不摻雜任何意見或偏見,不帶任何主觀傾向;在具體寫作中,連“春秋筆法”這樣的方式都要慎用,更不能肆意添油加醋、捕風捉影。

  “妖魔化法制新聞”並不複雜,複雜的是我們的媒體自身的浮躁、短視和功利;“妖魔化法制新聞”也不可怕,怕的是我們沒有面對和解決的勇氣和決心,怕的是制度、良知和責任的缺失。

  法制新聞的“降妖除魔”,是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