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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政治性格 關鍵成因爲何 | |
http://www.CRNTT.com 2009-04-24 00:37:35 |
西方文化因素——法育 接受現代西方民主、法制觀念,強化了其自律的心理特性,並能遠離“權力弊病”。 馬英九於1974年8月赴美留學。1976年2月取得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81年3月取得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近10年的法律專業的深入學習與領會,使馬英九的價值觀深深打上了西方法制觀念的烙印。他曾坦承“自己是講求公平、正義與法治的司法性格”,還分析說,“我擁有的司法性格……要追溯到年輕時念書,深受先進民主法制國家的影響。西方的民主自由與法制……才是國家長治久安必走之路。” 在西方文化因素的影響中,西方現代民主法制的觀念對馬英九影響最深。而要瞭解這些因素對馬英九的影響,則必須考察東西方法制觀念的差異,體察這樣的差異是如何在馬英九的法制觀念中相互融合並運用到其政治行為之中,從而一窺其與台灣社會政治文化形成強烈反差的根由。 馬英九赴美國學習時,西方的法學觀念已經經歷並基本完成了始於20世紀50年代末的重大的法學本體論變革。那個時期,在政治學及倫理學領域中包括“內在觀點”理論、“社會合意”說、“權威”理論、對社會功利主義廣泛批判等的各種學說的思辨基礎上,傳統法律中被認為是法律的基本特徵的“強制力”觀念被弱化或消解,使得平等、自由、公正等法律的其他價值被特別強調出來。由此生成的觀念是,法律的存在不僅和國家、權力運用者有關,而且和一般民眾有著關聯;在一個正義的社會,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於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民主應當而且必須成為法律的永久性社會基礎。這場本體論的變革,意味著現代西方法制觀念實際已經解決了實現法律規則與法律信仰內外一致的問題,亦即將法的內容直接與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合一,守法非靠外在強制力量。 這場本體論的變革,一方面使得西方現代法學的本體論與傳統中國政治文化“以德為本,以法為用”的法律核心價值相互輝映,有了一致性,這是馬英九能夠接受現代西方法學觀念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也深刻揭示出西方法的核心價值中與傳統中國法的核心價值的差異性。中國傳統法的觀念是一個包含著天理、國法、人情的大法的觀念,而天理、國法和人情卻是相通的,其中人情在法律中是最有價值的東西。這樣的法律觀念容易引發的弊端顯而易見,這就是人情大於法,它加劇了權力對上位者的消極影響,導致嚴重的權力弊病。浸淫西方法律近十年的馬英九必然對此看的分明。 因此,對自己有著極高道德要求,並篤信法律是現代人應該遵循的高於情和義之上的唯一最高行為準則的馬英九,在為人上必然會遠離人情,不經營派系人脈;在處事上必定以 “依法”“按程式”辦事作為解決一切問題的最佳方式,特別在政黨、個人行為與法律衝突時,不惜被自己的同志“千夫所指”也要按法律辦事。可以說,這既體現了他對東西方法律價值觀的思考和揚棄,也提供了他養成“不沾鍋”、“法律人性格”、中規中矩行事風格的政治文化心理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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