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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語中評:釋法是愛國愛港要求法律化

http://www.CRNTT.com   2016-11-08 00:03:02  


 
  中評社: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其中確實有講釋法是香港終審法院先提出,再由人大進行。立法原意究竟是什麽?

  田飛龍:在《基本法》實踐的過程中,香港和中央的溝通不暢、互信不足,導致終審法院對提請人大釋法採取迴避態度,這不足以維護《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權威。所以自1999年吳嘉玲案釋法以來,逐漸從原來的“單軌制”走向“三軌制”。即人大肯定香港終審法院的獨立裁判權,同時不排除主動提出司法指引,這也得到了香港社會、尤其是法律界的接受,如大律師公會就承認人大的權力,只認為應該慎用。

  回歸19年以來,全國人大一共釋法5次,算得上慎用。全國人大對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不裁決,也不對個案進行裁決,只提供《基本法》原意指引,這對香港的法治權威既是支持和保障,也有監督。

  反對派的“破壞法治論”是一種舊法治觀,是依托於殖民地司法模式建立起來的本地普通法傳統的產物。香港的普通法不再是大英帝國殖民體系下的普通法,也不是獨立國家的普通法,而是成文法傳統下作為特殊子法域的普通法,從而必然需要受到國家法實證框架與精神的限定和塑造。香港法律界極其不適應中國法律體系的這一內部整合進程,但這是無法回避的整體國家法治進程的一部分。我相信,基本法下的新舊法理學和新舊法治模式的話語權爭奪還將長期存在,但依法治港的原則和取向不可能改變。

  不過,這也并不意味著人大釋法需要日常性地介入香港管治細節,實現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香港法律界和香港社會普遍擔心這一點,但這是不可能發生的,因為基本法確立的高度自治權是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中央的治港責任主要是指導、幫助和兜底以及側重“一國”內涵的法律化,無意亦不能打破現有的管治格局。但是人大釋法走向一種有節制的、選擇性的常態化機制,是依法治港的理性要求,不可回避。這也是新法治的重要體現,需要香港司法與人大釋法之間進行更為互信和制度化的溝通合作,而反港獨恰恰是最好的切入點和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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