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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適合中國嗎 | |
http://www.CRNTT.com 2014-09-26 09:10:19 |
美國401k計劃是雇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的,而中國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雖然同時針對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但是兩者是分屬於兩個不同的制度,賬戶也是分屬的。在領取待遇時,養老保險賬戶應該只有一個,如何將補充養老保險賬戶整合到一個賬戶中,這給中國制度設計和政府管理提出了一個難題。倘若不整合,又會給待遇享受者帶來麻煩,同時也增加了管理成本。 另外,美國401k計劃對投資者的每月“投資額”有比例限定和總額限定。以2010年為例,每月投資額不得超過月收入的15%,全年投資上限為16500美元,50歲以上的投資者全年投資上限為22000美元,這兩者結合的規定既防止投資人過高投資影響制度的公平,又能根據養老保險實際需要對投資者有一定的激勵作用。 而中國個稅遞延養老保險免稅規定過於簡單,欠考慮。據悉,上海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方案免稅上限為1000元,其中700元用於個人養老保險免稅,300元用於企業年金免稅。僅限定每月最高投資額,不限定比例,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按照中國目前的情況,個稅起徵點3500元,如果收入為5000元,扣除五險一金,每月納稅不到20元。如果收入為10000元,扣除五險一金,每月個稅300元左右。如果每月投資養老700元,對於收入在5000元的人而言,稅收遞延的意義有多大?對於收入10000元以上的人而言,由於個稅遞延的絕對數額太小,吸引力也不大。 由此看來,我們應該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測算出對投資者有吸引力又符合養老實際的個稅遞延免稅條件。 五、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普適性與普惠性值得思考 文章分析,1.在中國不具有普適性 中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差距非常大。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平均工資水平也較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還不具有普適性。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2379元,月平均工資4365元,扣除五險一金後還達不到個人所得稅的起徵標準。中國東西部工資水平差距大,2013年北京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93006元,而雲南則為44188元。如果在中西部實行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必然只有少數人能達到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僅對這部分相對的高收入群體進行稅收優惠,則會使原本就少的稅收繼續縮水,難以發揮政策的作用。按照中國目前的工資水平,僅有東部部分省市適合實行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 2.“富人多受益”的逆向選擇 稅收是經濟的一大杠杆,國家利用稅收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控制國家宏觀經濟,維護社會穩定。通常情況下,為了縮小貧富差距,一般遵循“富人多繳稅”的原則。然而按照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隨著收入的提高,其從稅收優惠中獲益更大,收入低的群體卻不能享受優惠,難免有劫貧濟富之嫌。另外,高收入者可能通過投保來避稅,這樣便會形成“富人多受益”的局面。 3.公平性缺失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公平性缺失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保險的覆蓋人群較窄。根據上海計劃中的試點方案,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在試點初期採用“個人投保、企業安排”的“個險團做”的方式,不接受個人單獨購買。這一規定就排除了沒有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和未在職的城鄉居民,他們大多沒有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是最需要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的人,他們更需要具有國家稅收優惠的養老保險產品來安排養老。另一方面,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忽略了大部分群體的利益,政策的實施有失公平。一項政策性保險應有利於大眾,至少要惠及一半以上的人,才有推廣的價值,而目前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惠及的是少數的高收入者。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能多大程度上激發職工的參保意願與政策設計密切相關,也關係到政策能否推廣。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與中國國情有不適應之處,其普適性和普惠性不足。但是,從完善養老保障體系的角度,提出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增加了養老保險體系中市場化因素,這一理念極具價值。而且與非遞延性模式相比,它更能激勵職工參與商業養老保險,增加退休者的實際收入,提高其生活質量。 在中國,要全面推進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有幾個需要重視的問題:首先,中國經濟發展不平衡,政策應體現差異性,不能“一刀切”。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如果實行統一的政策,受益大的是發達地區和高收入者。因此,在政策設計時應體現差異性,給欠發達地區以更大的政策優惠,例如對於扣除五險一金後收入在個人所得稅起徵點以下的職工,國家可以給予直接補貼,鼓勵低收入者參與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讓低收入者也能從中獲得實惠。其次,免稅限制政策應更加科學。建議採用比例限定和總額限定相結合,免稅比例應適度,比例過高會加重財政負擔,比例過低會影響參保人的積極性。再次,完善資本市場,建立良好的投資環境。目前中國投資市場尚未發展成熟,應積極鼓勵資本市場的發展,為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資金進入資本市場提供便利。最後,制定相關法規,加強對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監管。明年即將進行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應制定實施細則,保障參保人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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