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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事件的要害在於其是否應該公開披露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22 11:54:07 |
五 當然,筆者還有其他認為此收購事件應披露的理由: 第一,從定量上看,這次收購涉及的金額大。從目前媒體報道的標的金額看,華潤電力為獲得其持有太原華潤煤業49%的股權直接支付的金額應該在40億元左右,但如果再加上今後回購中信信托持有31%的股權,恐怕還要支出30—40億的代價。筆者得出這一判斷是基於媒體披露張新明控制的金業公司以其控制的20%股份做抵押,從華潤深國投信托公司貸款26.27億元的報道,由此可以得出這一收購的總金額應該在百億元左右的結論,實屬大額交易。以華潤電力2010年總資產1300億港幣測算,應該超過5%,按《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14.08條規定,也數應該披露範圍。 第二,從定性上看,這個資產包中還有探礦證已經失效的法律瑕疵,而且三年來始終未能解決存有的法律風險,該給投資人一個解釋。第三,目前,中小股民和媒體質疑華潤電力的這次收購形成了重大的輿論事件,造成華潤電力股價的波動。 而華潤電力始終沒有給予所有這些疑問正面回應,僅僅在重複這一收購不屬於應披露事件的簡單回應。這一回避的做法也是導致公眾質疑此次收購事件越演越烈的原因。 退一步講,假設媒體披露出來的問題與事實不符,為什麼華潤電力不能通過媒體和記者會的方式給予正面一一回應呢?即便是華潤發布的澄清公告也仍未對公眾質疑的交易金額、交易主體、交易風險給予正面的詳細解釋。華潤電力高管層應該意識到這樣回避下去並無助於問題的盡快解決。華潤電力董事會應化被動為主動,及時與投資人和媒體進行誠懇溝通,同時應明確這次收購是公司行為,應由公司董事會集體承擔,而不應由某一個人承擔。 上述觀點是我從一個專業工作者的角度進行的分析,由於這一收購過程至今沒有詳細的披露,無法獲得詳細資料,因此在分析中難免會有定性和定量的失誤,敬請有關各方和讀者諒解,我也願意與華潤電力的高管層和律師就我上述文中的觀點和分析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中肯的切磋。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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