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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中國機構改革為什麼要向社會分權?

http://www.CRNTT.com   2013-02-26 09:06:38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所所長鄭永年
  中評社北京2月26日訊/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所所長鄭永年:今天在聯合早報撰文《中國機構改革為什麼要向社會分權?》指出,向社會分權是大部制改革成功的前提條件,向社會分權有三個基本目標:其一是真正促成政府從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型;其二是賦權社會;其三是構造政府能夠監管社會的制度結構。文章詳論如下:

  中國的大部制改革為什麼必須向社會分權?道理似乎很明顯。向社會分權是大部制改革成功的前提條件。向社會分權有三個基本目標。其一是真正促成政府從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型;其二是賦權社會;其三是構造政府能夠監管社會的制度結構。

  向社會分權是關鍵。很簡單,如果政府不能把權力下放給社會,什麼權力還是自己掌握,還是什麼事情都管,那麼就很難實現“大部制”的目標,很難實現有限政府。但政府向社會分權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這裡有幾個重大問題需要釐清:政府應當做什麼、不應當做什麼?什麼權應當留在政府、什麼權應當下放給社會?社會應當作什麼、不應當做什麼?

  從各國經驗看,有一些事情必須由政府來做,例如外交、法律、司法、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暴力壟斷等等。在這些領域,政府必須花大力氣來做,不管有什麼樣的代價也必須做好。例如,既不能讓社會來管理監獄,更不能讓社會來設立和經營類似監獄的組織,否則就會出現前些年那樣的“黑監獄”的情況。再如,警察的權力不能下放給社會,否則就會導致暴力的濫用。警察領域專業性非常強,不可隨便下放給社會。但在其他很多領域,尤其是社會、經濟、文化等諸領域的權力可以下放給社會,社會在這些領域可以扮演很大的角色,甚至是主角。儘管這些領域政府也可以自己來做,但還是下放給社會更有效。

  廣東等省的一些地方在實行“大部制”之後,也產生了只有“物理反應”而沒有“化學反應”的情況。就是說,在把很多政府功能部門整合起來之後,沒有及時地把權力下放給社會,於是就出現了一個局存在很多副局長的情況。如何從“物理反應”進展到“化學反應”?就是要把大量的行政權力(主要是行政審批權)下放給社會。這個目標,廣東已經相當明確。當然,這是一個過程,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完成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如果出現很多個副局長的現象是轉型性的,就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的一種階段性安排,那麼也無可非議。但必須強調的是,政府權力必須下放到社會,否則就不可能實現真正的大部制改革。如果不把很多權力下放給社會,這種做法只是機構的整合,並且是毫無意義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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