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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地權是一號文件核心精神 | |
http://www.CRNTT.com 2013-02-10 08:48:27 |
東方早報發表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李鳳章文章認為,於眾多頭緒之中,地權保護無疑是進一步落實這一文件的總抓手: 第一,地權保護是進一步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國農村土地零碎化嚴重,需通過市場實現規模效應。文件強調,要進一步穩定承包經營權,研究其長久不變的具體形式,並要求5年內完成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發證,這顯然是在為承包權的市場交易鋪路。 文件強調,要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民經濟合作組織,吸引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而這一新型主體如果要堅持個體農民在自願基礎上的合作,而不是權勢者吞並弱者的大魚吃小魚,如果要堅持農民共同投資、共同分享財富增長的和諧共生,而不是以貧富差距繼續擴大為代價的簡單化規模生產,那麼,就必須充分尊重合作主體的土地財產權和投資自由。 文件重申,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嚴禁擅自改變農地用途。而現有土地徵收按照原土地用途補償的規定,本質上是通過剝奪農民土地的開發權,來換取城市居民和國家的糧食安全。實踐證明,這種罔顧農民土地開發權利益,簡單依賴行政管理和制裁的粗暴做法,根本無法達到保護農地的目的。從這一角度說,文件強調要加大農業補貼力度,完善主產區利益補償和耕地保護補償,就絕非政府對農民的恩賜,相反,是對農民土地開發權的贖買。相較於原來不承認農民土地開發權的做法,這實在是一大進步。 第二,地權保護也是實現城鎮化的重要基礎。文件特別指出,城鎮化不是簡單的農村土地的城鎮化,而是與農業現代化配套的農民的城鎮化。但要讓有一技之長、能在城市立足也願意在城市發展的農民擺脫對土地的依賴,安心於城市,要讓更多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不再飽受親人分離的痛苦,也能夠團聚在城市,就必須允許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置換為進城創業的資本,給他們投資的能力,而不是只允許他們赤條條地來城市出賣勞動力以換取微薄的工資。 為此,必須允許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有人擔心,這會使農民喪失土地的保障,這種擔心並無道理。 首先,交易自由,恰恰表現為農民在自身收益、風險評估基礎上的慎重選擇,可有效杜絕“崽賣爺田不心疼”,強制將土地轉為廉價社保情形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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