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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球大審判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22 12:28:13 |
原罪 張建強 卷宗:在其負責的裁判、女足等工作中,為有關單位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8萬元。其中,山東魯能、上海申花、江蘇舜天、雲南紅塔、陝西國力、沈陽華晨等多家俱樂部均涉嫌行賄。 回放: 1998年10月,陝西國力為了得到關照,由賈秀全在張建強辦公室向其送出50萬元。 1998年下半年,雲南紅塔足球俱樂部為在甲B比賽中得到裁判關照保級,由時任代理主教練王寶山在海埂訓練基地賓館送給張建強5萬。 1999年10月至2000年底,沈陽華晨俱樂部為在甲A聯賽中保級贏球,由總經理章建先後送給張健強共計68萬元。 1999年9月,雲南紅塔由王立人為報答張建強的關照,向其行賄3萬元。次年,雲南晉級甲A. 2000年,山東魯能為感謝張建強在裁判安排方面的關照,幫其獲得1999賽季甲A和足協杯冠軍,總經理邵克難先後兩次向張建強送出40萬賄賂。 1999年,上海申花為在甲A聯賽中獲得裁判關照,通過潘強送給張建強10萬元。 2004年11月至2005年11月,江蘇華泰女足俱樂部為了感謝張建強關照,先後三次送出人民幣5萬元。2008年2月,武漢體育局感謝女足世界杯城運會期間張建強的幫助,在重慶永川送出3萬元。2009年,浙江杭州女足為感謝張建強的關照,向其送出2萬元。 李志民 卷宗:2003年9月、11月,李志民擔任陝西國力足球俱樂部董事長期間,為四川冠城、上海申花等足球俱樂部所屬足球隊在當年保級、奪冠等事項謀取利益,先後2次收受上述俱樂部人民幣共計2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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