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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兩黨 踐踏香港法治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6 11:13:34 |
香港能成為國際大都會,香港能繁榮穩定,有一個上下廉潔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靠什麼?靠的是香港的法治。 在港人心目中,法律是神聖的,她保障了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市民得到民主和自由,但市民也依法行事,從而保證了作為自由港的正常運作。而香港回歸後的憲制性法律是《基本法》。《基本法》保證了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保證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以貫徹落實,也確保了香港的繁榮穩定。 “公投”褻瀆法治核心價值 但是,是什麼人在踐踏、損毀香港“法治之都”的美譽呢?眾所周知,是公、社兩黨。香港法律,集中體現在香港的小憲法《基本法》之中。她在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就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可是,公民黨副主席早就鼓吹香港“高度自決”,並在後來競選行政長官的“政綱”上要求“特區政府官員不需中央任命”,妄圖將香港特區政府變為“獨立”政治實體,踐踏了法律的總則。 公民黨黨魁還為該黨踐踏法律狡辯。當他們與社民連發動“全民公投”受到中央批判其違法違憲,並遭到大多數港人的抵制後竟說:“基本法沒禁止的便不遲違法”,企圖為其“公投”使香港脫離中國而狡辯。 社民連違法亂紀更是赤裸裸的政治流氓行徑。在公眾場合,從不講理,只有衝擊警方的維護法紀防線,抬棺材、燒輪胎;在立法會內,用的是叫罵、掃枱、搶咪、掟物的暴力行為。其視法治為無物的行為如其成員之一的前議員所言:“基本法我哋不嬲都反對啦,還燒佢添。”法治(Rule of Law),指的是一個民主社會中,法律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所謂“凌駕”,是指不單任何人必須遵守,管理機構包括制訂法律者和執行者本身亦要遵守;而法律本身被賦予一個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任何人輕慢,這是法律社會的最高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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