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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從法律角度探討政改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2 10:58:49 |
“五部曲”包括: 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的議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行政長官將有關的法案報人大常委會,予以批准或備案。 我想強調“五部曲”的第三部,是有關議案必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這意味除非獲得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否則即使有關議案獲得特區政府和人大常委會全力支持,亦不能作出修改。這正是2005年的情況,也正是我們現在要盡力嘗試避免的。 3.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特區政府已經確定最終的普選選舉制度須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而現時功能只別的模式並未能符合這些原則,因此不可以保留這個模式。 在現階段,如果嘗試在廣泛原則之外進一步為“普及”和“平等”下定義,即使是把它解釋為原則性的事宜,都會不能避免地牽涉到探討普選的細節安排。這並非特區政府在現階段獲授權進行的工作。我們願意聽取及紀錄有關普選模式的意見,讓下屆政府積極跟進。 事實上,在2007年的人大常委會《決定》已清楚說明,2017年行政長官“會由全港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這表示由所有合資格選民按照“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是“普及”和“平等”原則的明確體現。這些原則的體現對於日後我們處理2020年如何以普選產生立法會時,也有參考作用。 另一方面,有關選舉投票權的原則及標準,可以透過不同的政治制度達成,並沒有一個單一的模式。不過,選舉投票權一定不應受到任何不合理的限制所規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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