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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法治”偽裝 余若薇不要了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31 11:54:53 |
公民黨黨魁、“五區公投聯合委員會”發言人余若薇3月23日於港台一節目上表示,她以前覺得可以從法律觀點看問題,現在不能再只從法律觀點去處理問題,以為違法違憲的“五區公投”辯護。余若薇向以“護法”的法律精英自居,何以又公開走到不再從法律觀點處理問題的地步?其實,余若薇打“維護法治”的幌子在香港政壇冒起,卻一直在對抗憲制、損害法治。她現在的言行,不過是自拆“維護法治”偽裝而已。正如美國前總統林肯所說:“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或者永遠欺騙少數人,卻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的人。” 喋喋不休重複謊言 公民黨與社民連推行“五區公投運動”,引起中央嚴重關注,國務院港澳辦1月15日發表聲明,指出“五區公投運動”違法違憲。面對中央當頭棒喝,余若薇辯稱:“五區公投運動絕對合憲、合法、合理,凡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沒有禁止的,都屬合法。”余若薇喋喋不休聲稱,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投”,故“五區公投運動”合憲合法,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3月10日在北京指出,這是對法理常識的誤解,民事法是法律沒有禁止就不違法,但在公法上,法律沒有授權的即不允許,搞“公投”根本上就違反基本法。 從公法與民法的區分,可以看出余若薇所謂“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投’就是合法”的說法,是蓄意將公法與民法混為一談,這已經不是對法理常識的誤解,而是對公眾的蓄意誤導,是對基本法的惡意歪曲。公法以公權力為軸心,嚴守“權力法定”的定律;民法則以私權利為核心,適用“不禁即可”的規律。公權力的執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來履行,法無授權不可行;私權利的行使,法無禁止即自由--這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最大區別。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任何人要在香港創制“公投”制度就是違反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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