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爭實質:反對派目無一國 | |
http://www.CRNTT.com 2009-11-23 11:07:51 |
香港特區政府日前推出二○一二年兩個選舉的政改諮詢方案,基於香港是多元社會,贊成、反對並發,掌聲、噓聲共存,乃屬正常現象。問題是不同意見的人必須理解方案制訂有一個不可逾越的前提,就是“一國兩制”中“一國”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所作出的關於二○一二年香港兩個選舉安排的原則規定:一是立法會選舉的地區直選和功能組別選舉的議席比例不變;二是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比例也不變。港府只能在此框架下“度橋”如何增加民主成份,向普選邁進一步;社會各界也只能在此前提下就方案展開討論,決不能撇開人大常委會決定另搞一套。 平心而論,在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框架下,政府政改方案提出立法會議席增加十個,五席撥歸地區直選,五席撥歸直選含量最高的區議會功能組別,由民選議員互選產生,委任區議員則不參與,怎樣說也是增加了民主成份,向普選邁進了一步。除此之外,還有更好的兩全其美辦法嗎? 政制發展必須在人大規定下進行 平心而論,在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框架下,負責推選行政長官的選委會由八百人增加到一千二百人,組成比例不變,其廣泛的社會代表性毋庸置疑,且在人數上比原來多了一半,“圈子”擴大了,怎麼說也是增加了民主成份,向普選邁進了一步。除此之外,還有更好的兩全其美辦法嗎? 俗語云:“識時務者為俊傑。”在這次政改方案諮詢過程中,希望反對派能夠做“識時務”的“俊傑”。何謂“識時務”呢? 一、必須牢記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一國”是前提,香港並非獨立的政治實體。而“一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涵義。對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二○一二年兩個選舉安排的原則規定及“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最快二○二○年普選立法會”時間表的態度,實質上是對“一國”的態度。無視或反對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無視或反對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擁有最終決定權,是對“一國”抽象肯定具體否定! 二、必須牢記香港的治權由中央透過《基本法》授予港人。而《基本法》規定“雙普選”是“最終”目標而非短期目標;要“循序漸進”而非一步登天;要“按實際情況”而非罔顧實際情況。香港推進民主政制必須依照《基本法》框架,而不能偏離《基本法》框架另搞一套。 三、必須牢記求穩定、求和諧、求發展是香港民意主流;振興經濟、改善民生是社會首務;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完成經濟轉型是發展關鍵;避免社會分化、結束社會內耗是增強核心競爭力的前提。 因此,不顧人大常委會相關規定,再就所謂“二○一二雙普選”假議題爭拗,甚至搞什麼“五區總辭”鬧劇,或強人之難要求本屆特區政府越俎代庖拿出二○一七、二○二○年普選路線圖,以及於法無據地要求現階段取消功能組別,都是對“一國”原則的挑戰,同時也是對港人“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和循序漸進推進民主願景的損害! 違反一國前提 挑戰中央權力 面對港府的政改諮詢方案明明是增加民主成份,向普選邁進一步的巧妙安排,反對派卻連“民主”的羊頭都不掛,乾脆賣起“為反對而反對”的狗肉!近日有反對派論者在反對派喉舌撰文,振振有詞質問:“政府若然新增認定功能議席該由民選區議員選出,又何不直接將之歸於五區普選,反要架床疊屋,巧立名目?”還指責港府“亂點鴛鴦”、“詭計”云云。說明這幫人根本就不尊重人大常委會關於二○一二年兩個選舉安排的相關規定,根本就不明白特區政府在遵守人大常委會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度橋”增加選舉民主成份的良苦用心!尤有甚者,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梁家傑日前在電台節目中一再重複“北京政府無誠意”的讕言,可謂離譜之極!請問,將“雙普選”訂為“最終”目標的《基本法》不是中央主持制訂的嗎?二○一七、二○二○年先後普選特首和立法會的時間表不是中央拍板的嗎?對照之下,港英殖民統治百多年才實現立法會三分之一議席直選,且總督一直是欽定空降;今天中央推進香港民主發展的誠意難道還有可挑剔的嗎? 故此,在大是大非面前,認同一國主權、期盼安居樂業的港人一定要團結一致,擁護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關於“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最快二○二○年普選立法會”的時間表及關於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的原則規定;擁護《基本法》關於雙普選是“最終”目標、要“循序漸進”、“按實際情況”的立法原意;擁護特區政府遵從人大常委會決定、合乎《基本法》框架的政改方案,堅決反對所謂“民主派”違反一國前提、挑戰中央對香港政改最終決定權的歪論! 必須重申: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法律是民主的邊界。香港是在“一國”前提下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因此,香港就是“鳥籠政治”。“一國”是“籠”,“港人治港”是“鳥”;法律是“籠”,民主是“鳥”。“鳥”只能在“籠”中飛。想破“籠”把香港脫離“一國”成為獨立政治實體?絕不可能!請反對派在政改爭拗中記住這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