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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語中評:總理報告強調香港管治新哲學

http://www.CRNTT.com   2022-03-06 00:07:16  


 
  對於《政府工作》報告特別指出,“落實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田飛龍表示,十九屆四中全會(2019)提出“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建設目標與相應規劃,是對“一國兩制”法理原則和制度發展規律的科學研判與遵循,而“全面管治權”就是中央主導建構“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法理根據和制度導向。香港國安法和新選舉法是這一邏輯下的典型立法,取得了公認的優良管治效果,開辟了“一國兩制”制度發展的新空間和新紀元。他認為,本次報告確認了這一法理原則及制度發展邏輯,是承前啓後的經驗總結,也是香港進一步制度改革的要害所在。  

  田飛龍表示,全面管治權源於“一國兩制”初心,定名於2014年治港白皮書,在制度上具體展現於近些年中央涉港的一系列釋法、決定、立法和修法行為之中,已成為中央與香港社會管治性互動的“元法則”。香港社會也必須借助對這一法則的規範性理解和認同來重新認知“一國兩制”的法理邏輯和制度面貌。

  田飛龍指出,全面管治權必須在制度體系意義上與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必須按照符合法治標准的方式進行理性建構和約束,其本質功能是對香港高度自治的制度化監督和促進,而不是制度性取代。以香港國安法為例,這一國家立法不取代香港繼續完成本地23條立法的責任,也沒有排斥香港本地司法對國安案件的管轄權,而是設定了雙軌制管轄制度并以香港本地管轄為主。再以香港當下的抗疫體制來看,是“中央支持、特區主導與社會協同”的有機結合,同樣體現了全面管治權的正當作用方式和效能。

  田飛龍強調,全面管治權是根本性、兜底性、規範性、保護性、監督性及互動性的精妙結合,是香港高度自治權最強大的國家法後盾和支持力量,也是香港社會最可信賴的最終保護力量。用好全面管治權,是“一國兩制”制度安全和有序發展的國家責任,而信任并支持全面管治權,則成為“愛國者治港”發揮強大制度效能的關鍵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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