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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非和統等方式需考慮九個法律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00:24:05  


 
  七、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後,如何對待台灣地區原有公職人員?

  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後,勢必涉及對原台灣當局公職人員,尤其是基層公職人員的處置問題。當前,台灣地區“軍公教”人員約有90萬人,占全島總人口將近4%,從其政治傾向上看,大多數“軍公教”人員多對一個中國原則持肯認立場,在島內選舉中屬“藍營”基本盤。因此,在解決台灣問題後,應考慮將台灣地區原有公職人員,尤其是基層公職人員與“台獨”分裂分子相區分,注意將公職人員中的政治人物和一般公務員相區分,對其中相關人員進行精準甄別和區別對待。

  在解放戰爭的歷史中,中國共產黨在建政過程中同樣面臨著因接管主要大城市而帶來的舊政權公務人員處置問題。其時,為順利接管城市,在中國共產黨尚缺乏對大城市管理經驗的情況下,採取了對舊政權公務人員“包下來”的基本政策,分步驟分階段地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改造和處理,保證了當時城市環境的穩定。⑦我們認為,解放戰爭中的這段歷史在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後,對我們處理原台灣當局公職人員具有一定的鏡鑒意義。當然,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好原台灣地區公職人員,仍需廣大法學理論和實務工作者展開進一步理論構建與學理分析。

  八、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後,在對台治理過程中如何依法懲處“台獨”分裂分子?

  “台獨”分裂勢力及其分裂活動是《反分裂國家法》規制的對象,因此,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後,國家無疑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台獨”分子的分裂行為予以懲處。我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民具有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而《反分裂國家法》更是明確提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我國《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了“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等罪名,明確了上述危害國家安全和國家統一行為的刑事處罰方式。

  因此,我們認為,在以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的過程中,應當充分運用上述規範,事先形成對“台獨”分裂分子的法律處置方案。然而,在這一法律處置方案的形成過程中,仍有一些法律問題有待進一步廓清。如是否應當在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前,事先公佈犯有“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等罪名的“台獨”分裂分子(犯罪嫌疑人)名單抑或直接由有關機關發佈通緝令?是否應當在將部分或全部“台獨”分裂分子緝拿歸案後,組織公開審判活動?是否有必要對部分持“台獨”立場的人員予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以免其在國家統一後繼續從事“台獨”分裂活動,煽動台灣民心?是否有必要在解決台灣問題過程中,對起到不同作用的“台獨”分裂分子進行分類處理,以降低國家實現統一的阻力?是否有必要通過我國《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依照法定程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對曾主張“台獨”分裂觀點或從事“台獨”分裂活動、但有明確悔過行為並為國家統一工作做出一定貢獻的人士予以特赦,以爭取更多台灣民心?追究“台獨”分裂分子刑事責任是否應當預設一定限度,以免過於擴大打擊面?這些問題都有待法學學者在展開相關研究時予以回應,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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