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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美惠:兩岸應加強司法合作有效打擊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5-08-23 00:11:27  


 
  我方偵查主體系指檢察官,檢察官依法得指揮警察偵辦刑案,並有權主導偵查行為之開展與運用強制手段,司法警察並不具強制處分權,僅處於協助偵查地位,而大陸方面公安機關與檢察系統,均屬平行偵查主體,均具有獨立刑事偵查權,可立即採取逮捕以外之任何強制措施,立即獲得成效。因此,台灣警方與大陸警方交涉或交換情資時,應考慮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然倘完備相關法律程序,又恐失去先機,徒勞無功,偵查體系差異,影響打擊犯罪成效。建議參照大陸刑事訴訟法系以公安為偵查主體之現實運作考慮,建構雙方聯繫窗口為當。此外,建議我方法務部應持續積極規劃及協調國內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法院,盡快與對岸公安、檢察、法院及司法部門持續展開事務性工作會談,律定調查證據取得方式,提升境外調查取證效率,才能將犯罪者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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