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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學者張登及:北京對台政策的台灣視角

http://www.CRNTT.com   2014-12-27 00:46:13  


 
           結語:主體和解—1947年“憲法”與1954年“憲法”的互為主觀

  從前述兩岸主體間關係發展歷史的分析可知,北京對兩岸可能的和平發展關係創造了一套內外有別的雙軌論述。對國際社會,大陸仍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無論台灣的“自我”是“地方”、“國民黨”或“當局”。而對台則從中央對地方、黨對黨的主體設定,調整成大陸主體對“台灣當局”的對等協議方。這種雙軌制與冷戰時期相較,歷史上是動態進展與進步的。不過其隱含1949年中國主權“完全繼承”的論點,無法合理化台北迄今繼續行使(或許現實上是部分地)主權、而北京當局從未管轄馬關條約割讓出去的台灣、中共政權“最高權力機關”數十年從無實際從台灣選出之合法代表“共同”行使中國主權的歷史。易言之,若中共當局認為1947年“憲法”對台灣的“自我”沒有正當性,則在台北繼續有效統治台澎金馬與東沙、南沙的,自然是“中國之外”的另一個“自我”。何況中共1949年政協共同綱領與1954年“憲法”之政治秩序,從未管轄過台澎金馬與東沙、南沙。

  但是,兩岸“增信釋疑”並不因為上述仍然存在的“互為主觀”中的僵局而變成“不可能的任務”。若大陸依據“胡四點”,合情合理地認識與論述“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的拘束力與它對雙方第二層互為主觀的價值,筆者認為完全可以作為未來雙方商談解除敵對狀態、共同參與國際社會以及達成一種共享和平的協議的基礎。

  考察台灣近二十年來本土化民主化經歷的身份追尋,民意中有重新界定主體身份與兩岸關係的要求,因而使兩岸主體間關係在兩個主權或一個主權間移動,實是特殊歷史經驗使然。但即便如此,台灣多數民眾,乃至其它區域強權,都希望兩岸的和平關係能脫離現狀下的權宜,得到更制度化的管理,不使各方因重新界定核心利益,而陷入不必要的衝突,且將列強捲入錯誤的戰場,這應該是共識。筆者認為,此一共識的最大公約數,也是最有彈性足以滿足各方戰略目標的,即是兩岸1947年“憲法”與1954年“憲法”關係的第二層次“互為主觀”,並依此達成西方國際關係史前所未見的創新性的和解。

  值此“歷史轉折”與“建設小康”的新關鍵時期,兩岸各界對兩個文件所代表的、共構的主體關係的“互為主觀性”探討,實在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如果和平共融是兩岸所期盼之共同利益和目標,台北當繼續堅持保衛現行“憲法”秩序,“公投”不是國際關係主流,也不是未來和平協議的真正難題。但只“寄希望於台灣人民”,離開“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與它和1954年文件自始存在的“互為主觀”,剩下的只能是“地位未定論”與“利己的自我中心主義”主體建構。如此一來,不唯“增信釋疑”成為不可能,“和平”與“復興”恐遙遠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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