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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為何沒被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4-10-24 10:05:38  


 
哪些貪官會被判死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但這已是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當下的貪腐案中,官員的涉案金額均遠超於此,涉案金額達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官員比比皆是。但貪腐的數額越來越大,適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執行的個案卻越來越少,貪官免死或正成為一種趨勢。即使像劉志軍、陳同海這樣被指控金額高達6400萬、1.9573億餘元的,也因其良好的認罪和悔罪態度得以保命。

  “雖然法律並沒有修改,但司法上可以盡量控制不判死刑,即把死刑的權利交給司法。”上述檢察系統官員認為,這也符合我們國家嚴控死刑的發展趨勢。

  2000年之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高官有5位,他們分別是:胡長清、成克傑、王懷忠、鄭筱萸,因貪污受賄的經濟犯罪被處以極刑;河南省原副省長呂德彬,因買凶殺妻的暴力犯罪被執行死刑。

  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認為,“目前的總體趨勢是,一般沒帶命案、貪腐行為沒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醫療衛生等,直接危害人們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執行。”對一些貪腐數額特別巨大、貪腐情節特別惡劣,對民生的危害也很大的貪腐官員判處死刑也是有必要的。“這也是一個威懾和告誡。”

  然而,對於“數額特別巨大”的高官貪腐案件的量刑該如何掌握,法院亦頗費思量。

  趙秉志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高官貪腐案件刑罰裁量,不能僅僅看受賄數額的多少,還應當通盤考慮全案的罪中、罪前、罪後各個環節的各種主客觀因素綜合決定的情節輕重。

  趙秉志分析稱,死刑、死緩一般只適用於“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確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無期徒刑主要適用於數額特別巨大,但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這也就不難理解:受賄數額均屬“特別巨大”的薄熙來(受賄2044萬餘元)、劉志軍(受賄6400萬餘元)、鄭筱萸(受賄649萬餘元),為何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和死刑了。

  薄熙來除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以外,其他情節一般;劉志軍具有主動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認罪態度好等諸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鄭筱萸雖然有坦白部分受賄事實、受賄贓款已退繳情節,但他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嚴重玩忽職守,給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了巨大危害,他所具有的酌定從寬情節無法降低案件極其嚴重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從輕處罰。

  趙秉志提醒說,“限制和廢止死刑是大勢所趨,中國正在進行的死刑改革尤其強調對非暴力犯罪要嚴格限制、努力減少死刑的適用。因此,在當前的反腐敗鬥爭中,也應當十分慎重地適用死刑,以免陷入嚴刑峻法的司法誤區。”

  有媒體統計發現,近些年的落馬高官中,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不到10%,死緩的為26%,無期徒刑的為14%,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則高達50%。也就是說,九成以上的貪腐高官可以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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