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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審批權後政府面臨三大任務

http://www.CRNTT.com   2014-09-22 09:06:33  


  中評社北京9月22日訊/根據政府工作報告安排,今年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00項以上,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取消或簡化前置性審批,充分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推進投資創業便利化。

  中國證券報發表國家行政學院決策咨詢部副主任陳炳才文章表示,過去十多年,中國行政體制改革已取得重大進展。上一屆政府取消和下放了2000多項行政審批事項,將投資體制從審批制改革為核准制和備案制,並出台了約束政府行政行為的《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新一屆政府執政以來,下放和取消了600多項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投資審批體制,積極推動工商註冊登記制度改革。權力下放和審批取消、簡化,也帶來一個問題:審批權下放後,政府部門該做什麼?

  以法律法規明確政府與市場邊界

  文章稱,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必須堅持法治思維,制定相關法律,以法律法規明確政府權限和職責,規定政府幹預市場的前提和約束條件,使政府職能清晰,於法有據。

  其一,制定《政府行政行為法》,明確政府職責。應當說,《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設立行政許可的權力,但沒有明確設立行政許可的依據,尤其是許可的具體事項,而且對權力設置行政許可太過簡單,因此容易導致政府權力沒有邊界。在行政審批、稅種設置等領域都存在類似問題。《政府行政行為法》應明確政府行政行為的目標、範圍和事項,政府行政行為的公開內容、範圍、程度和透明方式,規定政府行政行為的具體細節,行政決策的內容、權限、審批事項,不同層級的審批權限和事項。明確中央政府與各部門、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並制定更細致的法律法規,明確政府部門的權力、職責、義務、履行權力和職責的程序、履行市場監管的手段等。要明確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哪些應由政府發揮作用,哪些應由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正常時期與危機緊急時期的政府行為、幹預、刺激等做出具體規定,促使政府從主要抓經濟、金融、項目、投資,轉變為主要抓公共服務、行政效率、市場監管和秩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法律應規定政府服務的具體事項和標準,通過內部審計督察和媒體公眾監督,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制定《政府行政行為法》,要避免政府與市場關係的兩個極端現象。一是防止和消除政府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少作為、無效作為的情況,政府監管制度和法律責任要具有可操作性、標準性。二是要避免政府行政權力缺乏約束和有效監督,防止自由裁量權太大,防止出現部門文件超越和替代法律、口頭指示超越紅頭文件的情況,堅決打擊權錢交易,以權謀私,貪污、腐敗、欺壓百姓等社會現象。

  其二,三中全會改革決定指出,改革的出發點是促進公平正義。其實,公平正義是政府的天然職責,任何時候都應該堅持這個原則,並具體化為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的具體措施和內容。

  政府的公共職能要根據經濟條件和財政力量而行,政府不能解決的,可以通過市場來解決,保障公平、正義、法治、規範、秩序,要立法保障公共服務和生活必需品價格合適,而不是讓市場任意宰割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政府主持公平正義,必須消除自身利益傾向,在權力、機會、規則、市場准入、責任追究、法律約束上體現公平正義,既要保護生產者利益,也要保護消費者和民眾利益。這些都需要制訂詳細的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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