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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地方發債權拉大區域差距

http://www.CRNTT.com   2014-05-23 08:54:16  


 
  另一方面是責任機制,政府責任說到底要落實到人,尤其是落實到主張發債的人身上。由於我國地方幹部普遍實行任期制,這就意味著一些地方債務的償還很可能出現跨越任期的問題,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嚴密的考核問責機制。因為一些地方部門頻頻出現“打白條”消費,即便政府部門有錢也不積極償還債務,甚至積累成歷史問題,一大原因就在於繼任領導不願意還前任領導的債務。地方政府債當然會比政府個別部門的消費債務嚴肅,但是這種償債責任的落實則不能忽視,甚至可以借鑒司法領域的冤假錯案終身負責制,讓官員為任期內地方債終身背書,負責到底。

  再次,避免地方發債權益成為拉大區域差距的原因。毫無疑問,地方獲得發債權就意味著源源不斷的資金,這會加速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繼而形成一個“發新債、搞發展”的良性循環。由於風險的控制原因,越有償債實力的地方就會越有發債的機會,它們也越可能成為富庶發達的區域,但是一些相對貧困的地方,急需要發債卻又可能因為償債能力不強而喪失發債機會,這就可能形成一個“窮者愈窮、富者愈富”的馬太效應。這也就是說,地方發債權需要平衡,地方發展的機會應該更加公平地分享,盡量避免發債權成為拉大區域差距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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