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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啟動民營銀行試點

http://www.CRNTT.com   2013-07-23 07:52:23  


 
  准入限制並非風險防範的核心

  文章分析,除了對民營銀行在制度創新方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外,對民營銀行有所顧慮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風險問題。

  從國際經驗看,儘管多數國家對銀行業都堅持審慎監管,但審慎監管的核心並不在於過度限制准入,更非對不同出資人設置歧視性准入門檻,關鍵是完善資本金約束並對關聯交易進行規制。

  首先,准入限制應在促進競爭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取得平衡。

  銀行業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高杠杆行業,風險具有一定的外部傳染性,多數國家對銀行業都堅持審慎監管,其中也包括必要的准入限制,新興國家市場准入可能還更嚴一些。但准入限制過嚴的缺陷也顯而易見。

  一是可能抑制競爭,降低實體經濟融資可得性和增加融資成本。正因如此,多數國家特別是市場容量較大、企業類型豐富的大國經濟體,通常不會過多在銀行數量上進行限制。二是金融機構數量少並不一定對維護金融穩定有利。儘管在個體上大銀行具有更強的抗風險能力,但大銀行出問題不僅會引發系統性風險,同時“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風險也更具危害性。無論是以往經驗還是這次金融危機中,大機構對金融穩定的威脅其實更大,金融體系過於集中的弊病都有充分的體現。

  其次,准入政策一般不對特殊發起人進行歧視性限制。

  從銀行業准入政策具體內容看,多數國家和地區集中在最低資本數額、高管人員經驗、內控制度、IT系統等方面,但這些要求對所有申請人都一視同仁,體現了准入機會均等的公平競爭原則。

  美國實際上規定金融機構持有銀行表決權股份比例不超過25%,但對非金融機構發起設立銀行並無限制。德國除對非營利性公立銀行股東身份有特殊要求外,對商業銀行股東也沒有身份限制。英國要求銀行類機構由法人實體或合夥企業設立,但對其是否為銀行或金融機構並無限制。法國設立銀行無論大小,均無最大股東或發起人須為金融機構的要求。俄羅斯法人和自然人都可發起設立銀行。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規定任何合格資本都可申請成立銀行。印度允許非金融機構以金融控股形式設立銀行。

  第三,審慎監管的核心在於資本金約束和對關聯交易的明確規制。

  較之准入限制,多數國家更注重加強以資本充足率監管為核心的風險監管,以及對關聯交易風險的明確規制。本次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在國際清算銀行發布的新資本協議Ⅲ中,就對逆周期風險緩衝資本和流動性風險撥備提出了更高要求,並針對單個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差異規定了不同的資本充足標準,並特別強調資本質量和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

  在關聯交易風險控制上,多數國家並不完全禁止銀行向股東融資或從事類似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本身也是獲取協同效應等競爭優勢的一個途徑,但都強調關聯交易必要遵循監管規則,比如履行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對股東融資條件不能優於非股東借款人,並同樣遵循貸款集中度要求,商業銀行不得對其控股的投資銀行直接提供流動性等。在證券監管法律中,嚴格禁止上市公司向大股東輸送不當利益,上市銀行同樣受此限制。對產業資本控股的金融機構,要求產業資本和金融機構在法人機構上分立。

  一些國家和地區還通過限制銀行經營的業務和地域範圍控制風險。美國要求社區銀行的資本結構更需本地化,存貸款等業務不能突破注册地所在社區範圍。德國雖實行全能銀行體制,但對儲蓄銀行、住房銀行、汽車銀行等專業銀行的業務範圍仍有限制。英國和中國香港地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分類監管,將銀行分為全牌照、有限牌照和自有資金放貸機構,准入條件和業務範圍相應不同。

  風控理性思維

  文章指出,中國歷史上有過一些金融機構倒閉的風險教訓,其中也包括民營金融機構。在今後的發展過程中,或大或小仍有可能出現一些局部風險,但我們不能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要看到中國監管制度和市場環境已逐漸健全,要在新的環境中,與時俱進地權衡利弊,作出理性決策。

  首先,民營銀行並不必然風險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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