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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改革須廢舊立新

http://www.CRNTT.com   2012-11-01 11:03:36  


2012年8月11日,湖南永州“上訪媽媽”唐慧在長沙踏上回鄉的中巴車
  中評社北京11月1日訊/“應當按照當代的社會需要、立法原則、處罰輕重等因素,重新定位和設計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體系”。2012年第42期《新世紀》周刊(2012年10月29日出版)刊發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張千帆的評論文章“勞教改革須廢舊立新”,全文內容如下:

  自今年湖南唐慧案曝光以來,施行了半個多世紀的勞教制度遭受的詬病達到高潮。

  在現有體制框架下,勞教權力極易遭到濫用,成為剝奪公民基本權利的工具。除了違背《立法法》第8條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絕對保留”原則(只能由全國人大直接立法授權)之外,勞教制度至少還存在三大弊端:

  一是立法宗旨早已過時;二是認定標準相當模糊;三是程序保障嚴重不足。

  這些注定了勞教制度是縱容地方違法的“非法之法”,在實踐中極易蛻變為公權濫用的幫凶。

  首先,今天看全國人大常委會1957年決議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早已是不合時代潮流的計劃經濟“古董”。

  只要瀏覽《決定》的立法宗旨,便恍惚如有隔世之感。

  當時之所以建立“勞動”教養,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把游手好閑、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所謂“游手好閑”“不務正業”“自食其力”,和“投機倒把”一樣都是不可界定的“法外”術語。

  在當時看來,勞教是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在今人看來,所謂“教育改造”無異於強制“洗腦”,所謂的“安置就業”無異於強迫勞動。

  既然舊時代的立法目標顯然不再成立,勞教制度早已失去其正當性。如果今天各地勞教主要用於“維穩”、戒毒等其它目的,那麼就需要重新立法,建構適應當今社會需要並反映當代法治理念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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