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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的現代意義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2-09-28 10:57:27  


河南法院弘揚包公傳統象征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中評社北京9月28日訊/河南省高級法院新近提出河南挖掘、弘揚“包公(北宋開封府尹包拯)司法文化”,並以此來培育更多為人公正廉潔、為民伸張正義的“包青天”。財新2012年第38期《新世紀》周刊(9月24日出版)登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侯猛的評論文章“包公的現代意義何在”就此指出,“包公文化說到底是人治時代的產物,與今天所強調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制約權力濫用的法治模式完全不同”。文章內容如下:
 
  河南省高級法院新近提出河南挖掘、弘揚“包公(北宋開封府尹包拯)司法文化”,並以此來培育更多為人公正廉潔、為民伸張正義的“包青天”。該院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將以“包公司法文化”為重點,傳承弘揚法家文化、府衙文化等中原傳統司法文化。

  包公是中國傳統司法文化的象徵,其故事也被寫成明清的公案小說或戲劇,成為民間傳說,為老百姓所熟知。這一次,河南高院高舉包公旗幟加以宣傳,以期提升法院的形象。如果只是將包公作為河南法院的徽標和象徵,以此區別河南法院與其他法院,這倒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將包公事跡深度挖掘,並將其所作所為貫穿到現代司法過程中去,這種作法可能就要警惕。

  目前所弘揚的包公文化,說到底反映的是歷代政權所推崇的清官傳統。清官的主要特征一是清廉,二是忠誠。在傳統社會,官員如果符合這兩個特征,加之必要的生活經驗,大致能做到公正判案。儘管從形式上看,清官倫理的特征與現代法官職業倫理有一致性,兩者背後的文化邏輯卻截然相反。清官倫理強調由內及外、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認為能夠通過個人的修養和教化達到“至善”。而法官職業倫理則更強調外在制度約束的重要性,來防止法官做惡。

  清官倫理並非僅僅針對法官,而是針對所有官員。特別是在傳統社會,司法和行政官員的區分不是特別明顯的情況下,對於法官是否能夠獨立判案,並不像今天司法所要求的那麼高。而之所以樹立包公這樣的清官倫理的典型,強調清廉和忠誠這兩點,是因為清廉是法官能夠公正判案的基本保證,忠誠則是法官通過判案以穩定政權的基本保證。

  在目前的中國政法體制中,仍然偏重強調清官倫理,而法官職業倫理由於種種制約還沒有建立起來。由於法院不過是國家治理過程的其中一環,旨在保證國家和社會穩定,因而對法官獨立裁判的要求強調較少,而更強調法官清廉和忠誠的重要性。此時弘揚包公文化,多少也是有暗合現有政法傳統的意味。

  進一步來看,清官倫理背後的邏輯,其實是儒家的賢人政治。這種政治模式強調治理社會的應當是一群賢德之人,包括選拔、培養更多的包青天來裁判案件。這體現出我們通常所說的中華法系中的儒法傳統。儒法傳統是儒家和法家的結合,或如瞿同祖所稱是法律儒家化。儒家思想是統治社會的意識形態,但具體的治理方式則是採取法家獎罰分明的策略。儒家強調社會差別,士大夫和庶人為兩大社會階層。而作為士大夫一員的包公,以父母官為己任,以愛民如子為準則,這同時也就奠定了府衙文化的基礎。另一方面,法家文化不是關注權利需求,而是為了治理國家需要才強調一視同仁。但這種平等也是以差別為前提,舉例來說,同樣是死罪,庶人和士大夫的死法卻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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