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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為何要全盤翻修兩岸關係條例?

http://www.CRNTT.com   2012-08-18 08:59:26  


 
  這次大翻修是由時任“陸委會”主委的蔡英文具體主導之下進行的。大幅調整了有關兩岸協商、“三通”、經貿文教交往的各項具體規定。具體內容主要有: 

  在兩岸協商方面增設了“複委託”機制,除海基會外,“陸委會”或其他主管機關,得依所屬事務的性質與需要,委託或逐案委託符合相關資格的民間團體協助處理兩岸事務。將“直航”條款由“禁止”放寬為“許可”。對兩岸人員、文教交流的限制有所放寬,取消台灣民眾赴大陸的許可制規定,改行一般出境的查驗手續,但台灣民眾不得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否則喪失台灣人民身份;除黨政軍機關團體外,原則開放台灣人民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可以增設高中部;大陸教育機構經許可,得委託台灣地區、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人民在台灣辦理招生事宜;兩岸學校間締結為姐妹學校或進行合作,采申報異議制;大陸配偶結婚後馬上可赴台團聚,無需每半年出境一次。對兩岸經貿交流的限制有所“鬆綁”,台商投資大陸簡化為“禁止類”及“一般類”,台商只要經“經濟部”許可就可以在大陸投資。……等等。 

  儘管經過此次修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仍有一些不如人意之處,對徹底解除“戒急用忍”束縛所邁的步子仍不夠大,但在當時的政治環境而言,尤其是在“台獨”勢力猖獗,大搞“台灣正名”、“一邊一國”、“兩國論”、“推動新憲法”等“台獨”活動之際,“條例”仍能守住“國統綱領”的底線,而且也對大陸當局提出的一些涉台政策作出了善意的回應,相對地還是有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的,因此還是顯得頗為難能可貴的。尤其是在其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仍保留“國家統一前”的提法,堅持了“國統綱領”的底線,而其第二條有關“名詞定義”的規定,仍是使用“台灣地區”、“台灣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大陸地區人民”的概念,並將“大陸地區”繼續定義為“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也符合“國統會”關於“一個中國”涵義的詮釋。也許,由於這些論述是馬英九當年曾親身參與擬就的,而且在當今也符合馬英九“一國兩區”的理念,故而相信將仍然能夠得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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