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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齊白石

http://www.CRNTT.com   2012-07-17 14:54:31  


 
  沒聽說過出版社法人因為侵權被判刑

  從找到出版社,到官司打起來,如今已經快10年了。齊家的訴訟標的,一般以50萬元為上限。因為按照《著作權法》,“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出版社實際印了多少、賣了多少,齊家都查不到,只能籠統行事。

  目前涉及訴訟的書有100本左右,有結果的占一半。其中10%和解,齊家得到1萬、2萬、5萬、10萬、20萬元的都有,50萬元的很少。

  也有北方某省高院的法官,給齊家的官司定了個調:就低不就高。於是齊家就有“打虧本”的情況。

  比如有些被告主張,按照有關畫作稿酬規定,每幅基準價100元,範圍1至5倍。

  果然就有幾個案例:用了三四幅齊白石的畫,判給齊家一兩千元賠償。但齊家訴訟費用已遠遠超過這個數字。

  於錦江說,如此判決,齊秉頤在齊家就“沒法做人”了。

  還有一次,齊家在北方某省一次訴訟了30本書,標的600多萬元,一審判決50多萬元,耗時1年零8個月。上訴後二審,最後判齊家獲賠175萬元。

  這麼大一筆錢,齊秉頤最後一算,明里暗里的開支也就能“拉平”。

  “法官上來,首先要求和解。”金南日在法律界浸淫多年,深知其中奧妙,“現在法院要求法官多以和解為主,調解結案。”

  不和解,就可能拖著,好多案子打了好幾年,一審還沒完。

  此外,“自由裁量權”也有較大彈性,同是“50萬元以下”,一家法院的幾個庭判案標準不同,一個庭的不同法官標準不同,一個法官判幾個案子標準也可能不同。

  另一些事情就更複雜了。東北一家媒體曾有記者跟蹤採訪齊家的訴訟,被警告,最後被迫辭職。齊秉頤一直惦記他的下落,對於錦江說,一定要找到他。

  齊家這邊,也不是沒想過其他辦法。

  《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下列”中的第一條就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金南日說,司法實踐中這個“較大”一般以20萬為線。對於一些標價1萬多元的“齊白石畫册”,很容易達到“較大”乃至“巨大”的標準。

  他找到華東某省公安廳,對方說得研究一下。

  一個月後,金南日被告知,“辦不了”。

  真的辦不了,因為沒辦過。不只這個省公安廳沒辦過,似乎沒有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辦過。也沒聽說過出版社法人因為侵權負刑事責任,被判處徒刑⋯⋯

  於是,這邊官司打著,那邊幾家出版社還繼續出著未獲授權的書。

  “追罵”

  如今算起賬來,所有已判決、和解金額,扣除開支,以及尚未支付給代理人、律師的大約60萬元費用,齊家淨得50多萬元,以及若幹套金幣。

  齊秉頤說,這些年就像一場夢。

  網絡上,許多人在“追罵”齊家打官司的事情。從ID看,全國各地都有,說出來的一些話稱得上不堪入目。

  而齊秉頤對於“環境”還不是特別悲觀,他寧可相信這是有人操縱了“水軍”,而不是老百姓發自內心地批評他們追索自己的權益。

  從法律角度看,有些未經允許的作品使用也在合法範圍內。比如一旦認定“合理使用”,就不屬於侵權。著作權法對此的解釋包括“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等等。還有教材,齊家也是不打官司的。

  可是齊秉頤總覺得,人們對侵占版權這事,和小偷從別人兜里偷了100塊錢,看法不一樣。

  當然,出版社也有難處。一家出版社負責人說,要是這樣下去,解放前那一輩藝術家的畫作,都沒法出版了。

  但是,關於版權問題的種種糾結,總得解開。特別是在文化產業正待成為國家支柱性產業的今天。

  齊秉頤已經一年多沒去長春,這可能反映了他對於這場系列訴訟前景的某種評估。

  為了接受本刊採訪,金南日、於錦江從外地趕到北京。幾個人一起商量,還是覺得,要給齊白石這位中國第一流的藝術大師繼續討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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