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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焦點及責任全集中在王金平身上

http://www.CRNTT.com   2012-06-19 08:25:03  


 
  而在日本,《國會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國會會期中,各議院為維持紀律,得由議長行使警察權,閉會時亦同。《眾議院規則》第二百零八條亦明訂,議長指揮警衛與警察以行使議院內部的警察權。《參議院規則》第二百一十七條也有相關規定,並分別以“議長警察權”、“議長之內部警權”及“院內警察權”等稱之。議長依上述規定,指揮警衛及警察官行使議院內部警察權,必要時得要求內閣派出警察官,受議長指揮。原則上,議院內部的警察權由議院內部警衛執行,議場外的警察權由警察官執行。但議長認為必要時,得以警察官執行議場內之警察權。對於議院內部的現行犯,警衛及警察官將其拘束後,應報告議長並待其處置命令。又對議員以外擾亂議院內部秩序之人,議長得令其退出院外,必要時並得將其解送警察機關。因此,各議院議長擁有議場內逮捕或拘束現行犯之命令權。

  台灣地區的《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授權“立法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而《立法院警務勤務規則》第五條規定,院會或委員會主席得召喚員警維護秩序。二零零七年“立法院”審議表決《中選會組織法》時,民進黨籍“立委”在議場內搗亂,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林郁方等人提案修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修正草案,明文賦予會議主席動用警衛人員的權限,倘若發生“立委”肢體暴力、佔據主席台、攜帶危險物品等情況時,主席得要求警衛人員強制“立委”退出會議場所。

  但王金平一直以“破壞和諧氣氛”,“有礙國際觀瞻”等為由,拒絕動用“國會警察權”。今次也不例外。王金平的這一態度,其實是深藏私心,避免得罪泛綠選民,兩面討好,爭取成為“二零一六”的“黑馬”。但似乎馬英九看不到這一點,只是意圖揪住王金平不願動用“警察權”的軟肋,透過召開“臨時會”,將“美牛”案未能過關的責任全部集中在王金平的身上,導致其政治道德形象嚴重缺失,在三年多後的“立委”提名時,撤銷對王金平的特殊優惠,不再提名他為不分區“立委”。而由於王金平已經疏於選區經營,在實行“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下,他改為參與區域“立委”選舉就將難以當選,從而掏空他出任“立法院長”的基礎,使他消失於政治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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