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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芬奇疑案:誰能給消費者真相? | |
http://www.CRNTT.com 2012-01-05 11:56:00 |
而民眾用腳投票的速度可以非常快 脆弱的市場信心,加上權威媒體幾乎不容置疑的判定,也就決定了達芬奇的命運。在節目曝光的當月,達芬奇全國14家門店的銷售銳減八成以上。而根據達芬奇提供的數據,2011年7月-10月的銷售收入從上年同期的1.9億元減至2775萬元,同比降幅高達85.5%,同期淨利潤也由3178萬元逆轉為虧損8457萬元。另外,應上海市工商局的要求,達芬奇家居為消費者辦理退貨合計1.2億元;已經箭在弦上的深圳中小板上市無限期推遲,商譽損失無法估量。 也就是,達芬奇幾乎在一夜之間,就從一個蒸蒸日上的高端家具代理商,變得前途非常地暗淡。 這立刻讓人想起了去年的聖元奶粉,在媒體爆出“早熟門”之後,銷量立刻暴跌,股價下跌近3成,85%受訪者稱絕不再用聖元奶粉。等到衛生部兩周後還聖元奶粉“清白”後,聖元已經遭到無法挽回的損失,甚至找不到索賠的對象。直到最近幾個月,聖元才緩過勁來。 類似的例子其實還有郭美美與紅十字會。人們追查郭美美事件,本來是想搞清楚裡面是否涉及腐敗的,雖然,由郭美美引出人們對紅會的極大關注後,紅會的種種弊端也暴露了出來,也促進了紅會進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具體到郭美美炫富本身是否紅會腐敗的產物,卻始終沒有決定性的證據表明這一點。 而就在這種結論不清楚的情況下,民眾對紅會的個人捐款額已經大幅度下降,紅會有政府為依托自然不會“餓死”,但對於很多企業來說,出現類似的情況不啻於滅頂之災。 法律無法保護商譽 企業一旦被曝光負面以後,最大的問題,在於想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名譽和利益也難以辦到。如果是競爭對手的詆毀污蔑,那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起訴以期獲得賠償。而如果是認為被新聞媒體詆毀誹謗,只能按侵害了名譽權進行起訴。而且賠償認定複雜,金額通常較小,遠不足以補償損失。 要讓法律真正能起到保護商譽、商業利益,須得等到懲罰性賠償的出現,當然,如果企業真的欺騙了消費者,到時也該適用懲罰性賠償。 另外,錯誤的負面報道也並不容易被認定為侵犯名譽權。2007年著名的“毒毛巾”案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當時,同樣是《每周質量報告》,報道了河北省晉州市海龍棉織廠生產“毒毛巾”事件。後經相關部門檢驗認定,該廠毛巾雖然不合格,但並未含禁止使用的強致癌物質。海龍棉織廠隨後對《每周質量報告》提出侵害名譽權控告。2008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毒毛巾”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該判決以“生產廠家針對媒體與公眾對其產品質量及安全的苛責應予以必要的容忍”為由,駁回了河北晉州海龍棉織廠的上訴。 這個判決引來了很大爭議,有法律人士認為“‘容忍原則’公然踐踏名譽權和公眾知情權”,“容忍批評並不等於容忍捏造罪名”,這種判決只會降低媒體的公信力。 以上種種原因,使得達芬奇冒險嘗試“潛規則” 所以說,達芬奇家居選擇花費2000萬來進行“公關”,是有客觀原因的,他們期望的是利用公關手段能夠讓權威媒體回心轉意,扭轉公眾的看法。但潑出去的水哪有那麼好收回,達芬奇未必意識不到這點,但當時也只能“病急亂投醫”了,2000萬公關打水漂只能怨自己。 當然,以上的分析都是基於假定達芬奇是清白的。假如達芬奇真的造假售假,那麼現在誰也救不了它。但假如達芬奇真的確信自己清白,那麼現在唯一的自救手段,就是用堅實的證據來取得公眾的信任。 “達芬奇案中案”,出現了罕見的重量級媒體對峙局面。澄清真相,將是社會進步的又一個契機。如果達芬奇確實造假售假,那它活該被消費者拋棄,而如果達芬奇確實是清白的,那麼國人理應還它一個公道。雖然達芬奇確實很貴,但這不是它該被仇視的理由。(來源:2012-01-03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題:達芬奇案中案:誰在說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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