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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山居圖合璧將成兩岸文化交流催發器

http://www.CRNTT.com   2011-06-02 08:23:07  


 
  不過,台灣方面則是訂有“司法免扣押”條款的。《文化資產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於因戰爭、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的特殊情況有必要運出“國外”的重要文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準,並在規定期限內運回;而對於借展入島的文物,台灣地區《文化藝術獎勵條例》第十一條則規定,對於國外或者大陸地區的藝術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展覽的,在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者扣押。

  但必須指出的是,兩岸文物借展交流中的文物並不涉及被掠奪等問題。現在國務院批准《剩山圖》借出赴台展出,就等於是大陸方面對台灣不打算實行只適用於國家之間的“司法扣押”。實際上,台北故宮的文物儘管是從北京故宮運出的,但不涉及“流失海外”的問題,也不涉及曾被“盜竊”或者“非法出口”等等非法取得的問題。反而將台灣為“海外”,就會不自覺地誤入“兩國論”或“一中一台”陷阱。正是因為堅持“一個中國”,才不受《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的管束。馬英九近日再次強調,兩岸關係並非是國家與國家的關係,這也為破除台灣方面對“司法扣押”的疑慮,提供了保證。

  當然,口講無憑,還須要有一紙協議作兩岸憑信的依據。這就需要兩岸簽署“兩岸文化交流協議”,將有關互借文物展出的“有借有還”意向寫進去。今次大陸文化部副部長趙少華到台灣訪問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出席《富春山居圖》合璧展出開幕禮的同時,推動落實文化部長蔡武去年訪台達成的八項共識,及推動進行兩岸簽署文化協議的協商。 

  本來,兩岸簽署文化交流協議,最早是由台灣方面提出的,強調在簽署“ECPA”後,就應進入洽商文化協議的階段。為此,兩岸進行簽署文化交流協議的洽商,已經寫進了“國共論壇”的共識之中;去年蔡武訪問台灣所達成的共識中,也列有此內容。而藉著《富春山居圖》在台灣的合璧展出,就使該問題顯得更為迫切了。因為還有仍然分隔兩岸的其他文物,如台北故宮博物館珍藏的乾隆書房“三希堂法帖”中的《快雪時停帖》與在北京故宮博物院珍藏的《中秋帖》和《伯遠帖》,在北京故宮博物院珍藏的張擇端版《清明上河圖》與台北故宮博物院珍藏的清院本《清明上河圖》,還有西周時期的一對成周王鈴,陽文的在北京故宮,陰文的在台北故宮,一部亦分藏於北京和台北故宮的僅有的《滿文大藏經》等,也有先後在兩岸合璧展出的必要和前景。既此,《富春山居圖》的合璧展出就應能起到催促盡快簽署“兩岸文化交流協議”的作用,爭取在二零一三年春“兩會”國務院換屆方之前,《富春山居圖》在北京合璧展出,讓“溫爺爺”不用再發“畫是如此,人何以堪”的慨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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