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 |
香港管治的兩根支柱 | |
http://www.CRNTT.com 2011-03-24 08:51:22 |
香港管治的兩根支柱:一是在重大政治問題上,必須保持一致,2005年下半年關於修改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夭折的教訓、2010年上半年關於修改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得以通過的經驗,從正反兩方面證明了這一點;二是在重大經濟民生問題上,務求取得共識。既不能誤解“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等於愛國愛港政治團體必須無保留地支持政府議案投以贊成票,也不能“做騷式”地謀求公共政策共識來“忽悠”群眾,而是要踏踏實實地在公共政策制訂過程中加強合作,務求提交立法機關的政策議案經得起質疑和推敲。在本屆政府任期日短而下屆政府必將面臨更為錯綜複雜形勢的背景下,從兩根支柱角度看香港管治是必要的。 最近有一種觀點:特區第三屆政府2011/2012財政年度預算案受挫,反映行政主導政治體制難以為繼,因為,在立法會中民選成分愈益擴大的背景下,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難以建立穩固的“管治同盟”。 眾所周知,行政主導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基本特點,故上述觀點值得商榷。 必須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是中央直接領導下的行政主導。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和特區政府首長,在中央直接領導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中擔當關鍵角色。《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對中央和特區都盡責是考核其表現的基本準則,而行政長官唯有得到中央和特區大多數居民支持才能履行其對中央和特區的責任。中央的支持和特區大多數居民的支持是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管治和施政的兩根支柱。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