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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議政制度的設計軌跡

http://www.CRNTT.com   2011-03-06 09:54:54  


 
  這位代表是回大陸定居的台灣人,叫黃順興,曾當過“立法委員”,他反對的主要理由是,主任委員候選人周穀城盡管德高望重,但已經九十高齡。

  那個時候,蔡定劍所述的“計劃性民主”也逐漸被改變,重要的變革來自直接選舉的擴大和差額選舉的衝擊。除了“畫圈圈”外,選民可以提名人大代表候選人,地方人代會上的人大代表也可以提名政府官員候選人。

  一些被忽視的職權

  每年的全國人代會,除了換屆年有選舉之外,一般主要是聽取和審議“六大報告”——政府工作報告、計劃報告和預算報告、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和“兩高”報告。此外,一般都有零星的立法或法律修正案需要表決。

  上述議程基本呼應了憲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15項職權。在憲法專家謝蒲定等人看來,與西方議會相比,中國的人大法定地位很高,職權很大,但它們都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等保障予以落實。

  最經常被忽略的是人大的決定權。憲法學家蔡定劍說,認為人民代表大會主要是監督機關是一種錯誤觀念,人民代表大會首先是決定機構,國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項應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不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是對人民代表大會的不尊重,是對人民權利不尊重,也是對憲法不尊重的表現。人民代表大會權力要回歸到決定權位置上,不能滑到監督機關的位置上去。”蔡定劍說。

  全國人大兩次審議批准重大工程項目,一次是1955年審議整治開發黃河的問題,一次是1993年審議興建三峽工程的決定。

  但應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決定的“大事”,即憲法職權中的“其他”類是否僅指重大建設工程,並沒有明確的說法。

  人大代表還有提案權、詢問權和質詢權、選舉權、罷免權、建議權和批評權等法定權利,不過,質詢權等權利很少被行使。

  1982年的人大組織法,對質詢作了程序規定,要求是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複或相關領導作口頭答複。原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劉政發現,將質詢與詢問分開並界定之後,全國人大反而沒有質詢權,“對質詢作出過分嚴格的規定是否有利於代表行使這一權利呢?”

  (相關文獻主要參考劉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歷史足跡》、穆兆勇《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錄》、蔡定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周旺生《張友漁立法思想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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