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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衰敗、信任危機和中國的社會暴力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1-02-15 11:50:23 |
缺乏安全感導致人人“自衛” 正是對這種情形的高度不確定性,中國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演變成為一個“自衛”社會。體現在各個層面。在個體層面,人人自衛,誰也不信任誰,互相欺詐,社會的交易成本在急速提高。集體層面,一個村子不信任另一個村子,一個組織不信任另一個組織,一個社會群體不信任另一個社會群體,一個地區的人不信任另一個區域的人。一些地方甚至已經出現依靠築城墻來求得自我保護。國家層面,政府本來是社會秩序的提供者,但政府本身也在自衛。很多黨政官員整天呆在堅固的“城墻”裡面,與社會隔絕,但同時恐懼於社會暴力,因此只能依靠暴力機器(例如維穩)來控制社會局面,以免傷害到自己。 各個社會角色的“自衛”是理性的,因為它是人們針對“不安全”環境恐懼的產物。不過,這種理性只能導向最終的不理性,即越來越甚的不安全。 中國社會如此嚴重的信任危機是如何產生的?這裡面有非常複雜的因素。但簡單地說,可以概括為“社會不公”。任何一個社會,如果沒有基本社會正義和公正,也就不會有社會信任。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取得高速經濟成長、使數億人擺脫貧窮的輝煌成就的同時,卻徹底失敗於提供基本社會公平和公正。尤其在新世紀初以來,各級政府在GDP主義主導下以破壞社會的方式,來取得繼續的高速經濟增長。無論是市場經濟還是政府本身,不但沒有起到維繫社會和整合社會的作用,反而加速著社會的解體。針對這些方面,筆者已經在本欄多次論說。本文主要想從司法的角度,來看看社會的信任危機甚至暴力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 在任何社會,司法是保障社會正義最重要、也是最後一道防線。說得簡單一些,司法關乎人民的財產與生命。一旦司法失守,社會公正和正義就會蕩然無存。同時,司法也是日常社會生活,不同社會角色之間互動的中間或者緩衝地帶。社會個體成員之間、社會群體之間、雇主與被雇傭者之間、政府與人民之間、國家與社會之間等等,都需要司法這個中間地帶。一旦社會角色之間產生矛盾或者衝突,而雙方不能自行解決的時候,司法就可以作為公正的第三者介入,來保證基本的公正。這個寶貴的中間地帶一旦失去,而各個角色之間的矛盾不能通過直接的溝通得到解決,就很容易演變成對抗關係,甚至是暴力關係。這種對抗和暴力關係尤其容易發生在弱勢社會群體和強勢社會群體之間,例如人民對政府官員、雇員對雇主、個人對集體等等。 也就是說,司法是任何一個社會的社會信任的基礎制度。在這個中間地帶,發生矛盾或者衝突的社會角色,可以進行協商、談判、和解,並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傳統規模很小的地方共同體裡面,人們可以通過日常經常性的互動建立社會信任。但在比較大的共同體,尤其是在現代流動性社會,社會角色之間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須依賴於法律,尤其是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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