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片:陳水扁入獄 |
中評社北京8月20日訊/台灣“立法院”第二次臨時會預定審議的十四件議案中,有一項是《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該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將原來規定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即三審有罪定讞),就停止禮遇、縮減隨扈,改為“一審被判有罪”。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富權的文章“修正卸任禮遇條例是專門衝著陳水扁而來”,就此進行評論,內容如下:
台灣“立法院”第二次臨時會預定審議的十四件議案中,有一項是《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該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將原來規定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即三審有罪定讞),就停止禮遇、縮減隨扈,改為“一審被判有罪”。由於在卸任後仍在生並享受禮遇的“總統”、“副總統”中,只有陳水扁一人是符合上述要件者,因而該修正案又被認為是“阿扁條款”,亦即是專門衝著陳水扁而來的。因此,民進黨“立委”在審議時當然是要拼命“護主”,但由於陳水扁的貪賄犯行已引起人神共憤,民進黨黨團的“護扁”行為始終是理不直氣不壯,而且其所佔議席處於劣勢,到底是不敵挾著議席優勢的國民黨黨團而告敗陣。該修正案獲通過並經馬英九簽署生效後,陳水扁現時所享受的每月二十五萬元禮遇金,及五百萬至八百萬元的辦公室等各項事務費用,就將會停止提供。準此,“陳水扁辦公室”也將會停擺。
在《卸任總統禮遇條例》立法之前,因蔣介石是在第五任“總統”的任期內逝世,故不發生“卸任禮遇”的問題。蔣介石逝世後,由“副總統”嚴家淦按“憲法”規定接任“總統”。隨後在“總統”換屆(第六屆)時,蔣經國獲“國民大會”選舉為“總統”,嚴家淦卸任,失去工資來源,由此而發生“卸任總統禮遇”的問題。為此,參考了世界各國的經驗及立法實踐,於一九七八年五月三日公佈實施《卸任總統禮遇條例》。當時是考慮到,“總統”是台灣地區最高行政領導人,其權力與責任均非其他政務職位可比擬,且統籌“國安”、軍事、“外交”、兩岸決策,涉及甚多“國家”機密,即使卸任退職,其安全在一定期限內仍應予以維護,並保障其最低生活之安定,因而制定了這個法律。不過當時因主要國家對於副總統禮遇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所以台灣也未將之納入,是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給予退職金。二○○○年,連戰在“總統”大選中失利,國民黨隨之提出“禮遇條例修正草案”並於二○○一年通過獲“立法院”通過,使到卸任“副總統”也可比照卸任“總統”享有相當的禮遇,以示尊崇。按此規定,卸任“總統”的每月禮遇金為二十五萬元,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每年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的費用八百萬元。另外,還供應保健醫療,及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而“副總統”的每月禮遇金則是十八萬元,每年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的費用為四百萬元。另外,還供應保健醫療,及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