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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財產申報”六大誤讀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13 09:46:00 |
這則新聞被網站放到了很高的位置,跟帖也不少,不過我們翻看了很多跟帖之後,發現網友對這個新規定、以及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誤讀相當嚴重。 所以我們不妨來一次正本清源。 誤讀一:認為本次規定是一個創舉 實際:只是對舊規定的整合1995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首次要求領導幹部申報財產。1997年,中辦、國辦又出台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要求領導幹部報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產、出國、違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項的情況。所以早在1997年就要求申報房產了,本次規定的“首次”之說就站不住腳。2006年,中辦又修改了1997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本次出台的新規,其實最大的變化就是把95版的“財產申報規定”和06版的“有關事項申報規定”整合到了一起。至於其中增加了“申報投資”這樣的條款,無非是多了一項內容;而把申報內容“嚴格保密”改為“專人保管”,其實也沒有實質意義。在把“向上申報”改為“向下公開”這樣真正要害的問題上,沒有進展,所以本次規定並無新意。 誤讀二:認為申報和公開是一回事 實際:有本質區別在國外,官員財產申報和財產公開的確是一回事,因為官員權力由民眾授予,所以官員真正的“上級”就是民眾,申報其實就是向民眾報告,就是公開。但在中國,官員的上級是“組織”,所以申報是向組織報告,並不向民眾公開。 所以我們在使用“財產申報”這個概念時,一定要說清楚你是指哪個“財產申報”,是國外的還是國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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